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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腐败防控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743
  • 作      者:
    廖斌,廖天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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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廖斌,四川泸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获得者、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现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刑法学会副会长。
  代表著作有《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监禁刑现代化研究》、《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译著)、《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另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廖天虎,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担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主持和参研省部级多项,先后在《河北法学》和《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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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腐败防控机制研究》是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关于腐败防控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腐败防控机制研究》以专题的形式对腐败的防控机制进行了研究。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腐败犯罪的成因及现状;第二,腐败防控的法制史借鉴;第三,腐败防控的国际经验;第四,我国目前关于腐败防控的立法、司法实践;第五,我国关于腐败防控机制的完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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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严密的反腐刑事法网,但以《公约》为参照,我国刑事法治在反腐败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让不少腐败分子成了漏网之鱼,逃脱了刑事法治的制裁,并“沉醉在酒杯中、安乐于屁股下、陶醉在游玩里”,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这些缺陷表现在:
  (一)腐败犯罪构成要件方面
  1.关于“贿赂”内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中“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在《修八》增设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也仍然采用“财物”说。虽然“两高”再2007年的司法解释已将“贿赂”内容扩充至“财产性利益”,但仍然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外。非财产性利益包括诸如提供招工指标、提升职务、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境)机会、提供性贿赂(行贿人自己为了本人或他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如“蒋艳萍案件”)等,无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公约》将“贿赂”内容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比对,范围过小,放纵了部分贿赂行为。
  至于贪污罪,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依然将其犯罪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没有将其扩展到“财产性利益”,更不用说“非财产性利益”,导致对现实中存在的“公费旅游”无法确定为贪污罪。但“公款旅游”实际上是行为人利用自己所享有的特权所获得的一种财产性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贿赂犯罪方面,仅规定了“实际给予”或“交付财物”的,才构成贿赂犯罪的既遂形态。倘若仅仅是“提议给予”或“许诺给予”,只能以未完成形态论处。且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因为行贿人“提议给予”或“许诺给予”而受到处罚的判例。而事实上,受贿、行贿的过程均表现为要求、期约、收受三个阶段。从世界各国看,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要求、期约、收受贿赂行为之一,就构成受贿罪且应认定为既遂形态。
  渎职犯罪方面,根据《公约》第19条之规定,“滥用职权”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实施或者不实施一项行为,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虽然设立了滥用职权罪,但与《公约》相比,《公约》规定该罪是行为犯,而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是结果犯,必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无疑提高了该罪的定罪门槛。
  3.犯罪主体方面,存在不少模糊而不便操作的概念。根据《公约》第26条,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法人几乎都可以构成。显然《公约》试图将实施职务腐败行为的一切主体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其重点强调“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而我国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更侧重于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且其范围要小于《公约》规定。且不少概念模糊而不便于操作。如,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概念等,刑法均没有做出精细的解释与界定。又如,《修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列举了5种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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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制度反腐的理论创新
第一节 控制腐败的立法机制
第二节 制度反腐及其误区
第三节 权力的合理配置与运行监督
第四节 职务犯罪中法条竞合的适用
第五节 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再完善

第二章 遏制腐败政策考量与制度设计
第一节 宋代官箴中革除司法吏弊的实践经验
第二节 “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刑事政策考量
第三节 巡视制度:我党反腐败犯罪的一项制度创新
第四节 情境预防对策的引入及其运用
第五节 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研究

第三章 职务领域腐败的预防与控制
第一节 我国当前职务型经济犯罪及其防治方略探究
第二节 论法官腐败的预防
第三节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第四节 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第五节 我国金融领域的权力腐败及其控制
第六节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困境与突破

第四章 高校领域腐败的预防与控制
第一节 高校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研究
第二节 高校渎职犯罪研究

第五章 反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一节 财产公示制度及其适用
第二节 网络反腐的困境与出路
第三节 网络反腐效果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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