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些传统多部族帝国在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内部效忠机制的转型
有些多部族帝国,其疆域和臣民是在不同时期陆续征服的,内部包括了多个在语言、宗教、经济活动、社会组织等方面各不相同的部族。有时为了避免强制同质化带来的社会矛盾,有时也为了对帝国各部分“分而治之”。帝国政府可能会对这些存在不同传统的部族实施不同的统治方式,使帝国内部的隶属和效忠体制呈现多元结构,典型的例子就是清王朝的多元统治体制:汉人在中原地区实行郡县制、蒙古实行盟旗王爷制、西藏设立噶厦政府、南疆实行伯克制和西南地区实行世袭土司制(“多元式天下”)。在实行郡县制的地区,各级官吏和臣民效忠皇帝;而在其他实行某种世袭封建制度的地区,部族民众效忠其首领,首领效忠皇帝,是一个多层级效忠体系。当这样一个多元管理体制向一个公民国家的政治理念和社会制度过渡时,各个部分接受的程度和演进的速度肯定会出现显著的差异,推进这一演进的政策和方法也必然有所差别。对此,国家领导者和社会精英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稳妥的具体措施。
(二)新建“民族国家”的类型选择
在向“民族国家”转型时,一个传统的多部族帝国可以有两种诜择。一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民族国家”即把内部的各传统部族定义为“民族”。使其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和特殊政策待遇,并以“民族联邦”或“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体制来协调“民族关系”。第二种选择是建立一个“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努力引导内部各部族、各群体发展成为“‘国家民族”内部的“文化族群”,尊重和保护少数族群的文化传统并把这些文化权利作为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全体国民中实行统一的法律、行政、政策,以宪法和“公民权”为核心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扶助弱势群体。这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社会发展后果完全不同。
沙皇俄国是一个多部族大帝国,自彼得大帝之后历代沙皇参照欧洲民族国家模式对管辖各地区进行政治整合和认同整合,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则把各部族定义为“民族”,通过一系列做法(民族识别、民族共和国、联邦制等)把苏联建成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苏联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共和国有独立的权利,这样的“民族”定义和“民族国家”体制客观上为日后苏联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中国的清政府和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政府经历了“化除满汉畛域”“五族共和”和“中华民族宗支论”等几个不同的演进阶段,目的指向日益明确,那就是认定“中华民族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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