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资质条件规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如前所述,目前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总体上规定较为宽松。从积极方面看,政府放宽了入门条件,给予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平等地位。从消极方面看,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也为政府在遴选社会组织过程中留下了较大的政策空缺,购买行为“内部化”等不公平现象难以避免。
第二,社会组织发展及能力不足。资质条件中必要条件的操作如果标准低,门槛不够高,会带来社会组织在组织资源、组织运作、组织绩效能力不足等方面的现实问题。近年,随着双重管理逐步取消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加大,各地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增长,甚至有些组织为了获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仓促成立。因此,登记门槛降低的同时,如果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条件把握不当,对购买服务监督不到位,将会极大地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与供给,造成不良的社会效益。
第三,资质条款设定不利于草根组织。调研发现,草根组织在购买服务的招投标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胡薇,2013)。草根组织由于资金、经验、人员资源有限,在运作和管理方面规范化程度远不如具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笔者在参与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过程中,对此点也深有体会。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区分度较高的指标之一是内部治理,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上得分往往较高,包括政社不分的社会组织,获得政府在办公条件、经费、项目等方面支持的组织,也包括领导人具有从政经历的社会组织。以上几类社会组织往往在主体资格、人员资质、财务管理等方面运作比较规范,更容易满足购买服务的资质条件要求,特别是评估、资质、荣誉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资质认定标准欠缺统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在“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等条件中,其中的“健全”“必需”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依据。各个政府及部门在认识和理解上也存在差异,基本上都是自行进行分类和解释,并无遵循的统一标准。例如,社团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之间的权利义务怎样分配,如何运作才算是规范?以往的社团管理条例、章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不甚详尽,因此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会遇到某些混乱或不便,引发理论上的争辩甚至实践中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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