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上学人文存:刘家声卷》:
商品使用价值是个历史范畴
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学的某些专著和论文中,往往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当做一个超历史的范畴来加以阐释,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商品和其他一切劳动产品所共有的属性,是永恒的范畴。究竟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历史范畴还是永恒范畴,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笔者认为有提出商榷的必要。商品是个二重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是个历史范畴,这在理论界已经为大家所公认。但是不少同志一方面在说明商品的价值是个历史范畴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个永恒范畴,或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当做一个永恒的东西来下定义。按照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我们知道,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二者不可缺一。既然商品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商品因素之一的价值,也是历史范畴,而作为商品的另一因素的使用价值却是个永恒范畴。这样,当商品一旦消亡之后,虽然商品的价值不再存在,那么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依然如故存在吗?试问,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值,这两个因素又如何统一于商品之中呢?显然,这在逻辑上是不能贯彻到底的。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什么性质的范畴呢?我们知道,政治经济学的任何概念、范畴,都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及其抽象。社会生产关系是历史的、具体的,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反映这些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也都具有历史的性质。马克思说:“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①作为商品因素之一的“使用价值”也不例外。马克思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运用“使用价值”这一范畴的呢?马克思自己说:“在我手上,使用价值所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它在以往经济学上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无论何时,它要在考察是由一定经济形态的分析发生,不是由'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些概念或名词的反复考究发生时,才会加到考察中来。”这里,马克思清楚地说明,“使用价值”这一范畴,只是在考察一定的经济形态,那就是商品经济形态时,才被运用。因此,马克思所运用的“使用价值”这一范畴,是与商品经济形态决不可分割的。离开了商品经济,也就无所谓商品的“使用价值”。由此看来,那种认为当商品经济消亡之后,商品的“使用价值”将仍然存在的观点是不够妥当的。
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个永恒范畴的同志,解释“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有用性”,就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按照这种解释,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当作永恒范畴,当作商品的自然属性,那就不足为奇了。在我看来,这些同志是错误地把物品的效用即一般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与政治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即商品的“使用价值”混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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