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国之初,社会贫富差距过大,为了有效地抑富济贫,新加坡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制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税、资本收入税、房地产税等等。在新加坡,不到总人口10%的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5%。对低收入者少征或免征税,并实行教育、住房、医疗等补贴,逐渐减少低收入阶层所占的比例。消灭贫富悬殊,保持社会稳定是新加坡政府长期坚持的任务。
为了有效解决建国初的失业问题,新加坡大力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后来一直坚持发展的制造业,这样大规模的就业不仅可以尽可能地保证每个劳动力有劳动所得,还可以使劳动者由对社会贡献而享受社会保障。为了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起较为良好的劳资关系,新加坡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它们主要有,关于劳资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就业法》(或称《雇用法》);关于建立雇员工会的《工业关系条例》;关于组成劳动仲裁法庭和劳动仲裁的《劳资关系法》;关于雇员在受雇期间受到伤害应得赔偿的《劳工赔偿法》;关于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一定份额的社会保障金的《中央公积金法》;还有《假期法》、《就业过剩支付基金法》等等。这些法律从工资、福利、假期、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安全生产各方面.为雇员应有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政府须派官员参与监督和协调劳资关系。由于新加坡政府在各方面所做的努力,譬如以上所述消灭贫富悬殊的各种做法,以及对通货膨胀的长期有效调控,使得劳资关系除立国之初一段时间较为紧张外,一直处在较稳定的状态。
新加坡政府还实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的强制储蓄制度,规定雇主(不论是私人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和雇员都必须以雇员的薪金为基数,按照法定的公积金缴纳率将个人月薪的一部分存人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用于退休、住房、医疗、教育等诸多方面。在该制度下,可以逐步解决对于穷人来说可望而不可及的住房保障和健康、养老保障。以公共住宅建设为例,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公共住宅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大量资金来源。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缴纳比率将公积金储蓄存放在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把公积金归集起来后,除留足会员提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政府组屋,以现金支付或抵押支付房款,这又促使更多的款项转入国家手中,为政府建立了强大的资金储备。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以贷款和补贴的形式注入建屋发展局的组屋建设,从而使建屋发展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不仅如此,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还有效地解决了老百姓无力购房的难题,进一步加速了公共住宅的建设。
随着新加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政府通过政策宣传、立法引导及经济援助等手段大力推进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新加坡特别强调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视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巩固国家,民族永存不败的基础”。为了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对父母遗留下来的那一间房屋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如果纳税人和父母或患有残疾的兄妹一起居住,该纳税人可享有“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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