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公正:马克思的哲学价值观研究》:
可见,客体所固有的一定的自然属性是形成一定价值的客观前提、必要条件和要素。一定的价值(自然、人、社会、艺术等)也有其所固有的自然属性作为自己的物质承担者(如在自然美中,一定自然客体的线、形、色、声、质,等等),这一思想对我们坚持价值的唯物论有着重要意义。马克思还说:“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这里,矿物的“美”即指与“矿物的商业价值”不同的矿物的肯定的审美价值(可见物的价值是多方面的);矿物的“特性”即指矿物的“美”这一肯定的审美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从“矿物学”的自然科学眼光来看的矿物的物理属性。矿物客体的这种物理属性当然是它自身客观具有的,对矿物的审美价值自然具有制约性。然而,即使矿物的物理属性的表现,也不能看做纯客观的,它还要依赖能“看到”它的有“矿物学感觉”的主体,即一定的审美生理心理结构和能力,使客体自然属性的价值得以实现,这也是我们要注意的。
众所周知,英国著名美学家霍加兹和博克把美归结为大小、一致、单纯、适宜、各部分的相互作用、鲜艳和明亮的色彩、色调的和谐等审美客体的纯自然属性、纯形式方面,而看不到其中主体的意味,这固然是片面的;但是,他们看到了审美价值的承担者——物的自然属性对主体的生理和心理学意义,这则是可取的。爱沙尼亚建筑学家格奥尔克·卢别尔通过实验证明,视觉美感取决于观察一定的线条、比例、几何图形、彩色斑点时神经细胞的愉悦状态,譬如“黄金分割”反映了人体结构的统计规律,在感知它时,眼睛积极休息区处在最大限度,能引起积极的情感体验等。
2.价值中主客体的关系
价值并不是客体本身,也不是客体的自然属性本身。它既不是实体范畴,也不是客体的固有的属性范畴,而是客体为主体的关系范畴。在马克思看来,客体“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客体的任何属性都不是它自身孤立的存在。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体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生物属性等,由客体本身的结构所决定,但它也要在一定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如物体的色、形要在光中表现出来,物体的重量要在引力中表现出来,任何属性都要在一定的关系中表现出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属性范畴,都必然是关系范畴。然而,无论如何,这类属性是物自身的自然属性,所以马克思常常把它称为“固有的属性”、“本身的属性”、“自然属性”,等等。还有一类属性,要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表现出来,这种属性是客体本身的固有结构对主体发生作用的功能关系属性,或者说是客体为主体的关系范畴。客体的价值属性就是一种典型的功能关系属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把黄金“用作奢侈品的原料,等等;此外它又取得了一种由它的特殊的社会职能产生的形式上的使用价值”。他还谈到金银的“美学属性使它们成为满足奢侈、装饰、华丽、炫耀等需要的天然材料”。这里的“审美属性”即指金银的颜色、延展性等作为金银审美价值物质承担者的自然属性,它们与“满足”主体“奢侈、装饰、华丽、炫耀等”特定的“需要”相对应。如马克思所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属性。”可见,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属性。马克思这里谈到的“使人愉快”的属性正是特指的物的审美价值属性,康德就曾经发现被审美感知的对象是“普遍令人愉快的对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