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多样性与统一的伦理学
哈特曼认为道德存在多样性。不仅是实证道德多样性这么简单,还存在着道德意识的多样性,不仅是不同时代民族之间的多样性,一个体系内部的道德之间也存在不同的道德倾向。共同体与个人的道德原则之间存在区别,男人、女人、孩子的道德原则之间存在差别,权利、正义与爱情的道德之间存在差别,各种不同领域当中的道德存在差异。伦理学不应该采取排他的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这些方向中的任何一个方向。排他的态度会使该伦理学变得特殊化或片面化,它应当独立创建自身——不是高于当前的各种道德类型之上,而是与他们并驾齐驱。
然而,伦理学的理念天生就是凌驾于这些道德类型之上,伦理学是他们的统一。每种道德类型——禀赋着独特的“类”——完全都是先天存在的。因此,统一性就只能是一种超拔于特殊主张之上的、综合的统一性。道德中的任何方向都意味着对其生活之最高目的的追求。但是在这些目的中,每个目的都要求将自身置于一个更高级的层面,它忽视了其他方向(这些方向就本身而言都同样合理)也有类似要求,否认自己与其他方向的并列关系。不仅如此,它进一步走向了唯我独尊的独裁者形象,显然有想要推翻所有其他方向的意图,有时想要消灭它们。在伦理学问题的较高层面上,占统治地位的目的统一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与其说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要求,毋宁说,它是理论领域中各种原则的统一。这种原则的统一仅仅是推理和理解的最高假定。而目的的统一则是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条件,没有它,人们在生活中寸步难行。
多样的道德体现多样的价值。各种价值之间是否存在着连接、比照或牵制的关系。各种道德命令真的是相异的吗?其中是否存在着一种道德诉求的秩序及等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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