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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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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身伤亡司法鉴定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033
  • 作      者:
    王瑞恒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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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瑞恒,(1968-),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尤其对双方鉴定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先后主持省级、国家级的相关科研项目近二十项,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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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身伤亡司法鉴定研究》具体来讲:一是立法缺失,司法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至今没有统一司法鉴定法。二是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混乱,形成四套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机关以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亦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三是鉴定人资格认定混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各自行使管理权,对鉴定人进行管理和资质认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和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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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该“二次管理”是相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而言的,《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的是“名册公告”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资质进行管理。所谓的法院“二次管理”就是案件受理后,遇有当事人申请鉴定以及法官依职权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时,不是由当事人或法官在所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而是将鉴定材料交给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由其审核决定是否送检,并只能在其安排的备选鉴定机构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此时,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形象的称之为法院的“二次管理”。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是法院内部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事项的机构,它的职责是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当法官遇到一些由于其自身知识所无法解决的专业性和高科技性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均是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来协助法官“将深奥的只有专业人员才能理解的专业知识转化为一般人能理解的知识”。因此,从鉴定到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只存在鉴定人的协助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二者之间无需第三方的介入。
  本书认为,目前法院“二次管理”模式与《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思想不相符。首先,在鉴定机构的选择权问题上,“合意”优于“指定”既是现代国际民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当今的立法价值取向。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施法官指定鉴定主体模式,鉴定为司法服务。由于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法官这样做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时,鉴定意见不经质证、认证,也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不信任。英美法系在传统对抗制模式下,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专家证人。此时的专家证人需要“忠于”委托人意愿,可能会有意识的提供有利于委托人的意见,其意见可信度可能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两大法系均认识到自身制度的不足,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开始注重当事人的“合意”,以德国为例,德国将当事人的合意意见作为约束法院选择的方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合作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该一致意见。英美法系为了防止鉴定意见多样导致鉴定资源浪费,赋予法官一定权限。1942年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这样规定“无论民事诉讼抑或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选一人或数人为专家证人。当事人合意指定专家者,法院应依其合意选任之。”我国的《规定》第2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协商选择优先权,在当事人协商选择不能的条件下,才由法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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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司法鉴定基本理论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种类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章 司法鉴定管理权制度
第一节 司法鉴定管理权概述
第二节 传统司法鉴定管理权的配置
第三节 司法鉴定管理权的部门间博弈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权部门间的调和与妥协
第五节 反垄断权设置的智慧与启示
第六节 司法鉴定管理权的制衡与重构
第三章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第一节 司法鉴定援助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司法鉴定援助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析
第三节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构想
第四章 司法鉴定质量保证制度
第一节 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制度
第二节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制度
第三节 构建诚信司法鉴定体制

第二编 人体活体司法鉴定
第五章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轻伤”鉴定
第三节 “重伤”鉴定
第四节 “轻微伤”鉴定
第五节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六节 损伤与疾病共存的鉴定
第七节 损伤程度的评定时机
第八节 有医疗因素参与的损伤程度的鉴定
第六章 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节 工伤概述
第二节 工伤事故
第三节 劳动关系
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五节 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的兼得与竞合
第七章 诈病和造作病鉴定
第一节 诈病鉴定
第二节 造作病(伤)鉴定
第八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三节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项目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第九章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第一节 医疗纠纷概述
第二节 医疗纠纷鉴定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依据
第四节 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规制
第十章 司法精神病鉴定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概念
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任务
第三节 《刑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规定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规定
第五节 《民法通则》关于精神病鉴定的规定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规定
第七节 精神疾病相关法律责任能力
第八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
第十一章 亲子鉴定
第一节 亲子鉴定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亲子鉴定的原理
第三节 适用于亲子鉴定的检样
第四节 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亲子鉴定的民事应用
第六节 亲子鉴定的刑事应用

第三编 人体物证司法鉴定
第十二章 人体物证鉴定概述
第十三章 血液及血痕物证鉴定
第一节 ABO血型检验
第二节 血痕的鉴定
第十四章 人体体液斑物证鉴定
第一节 精斑物证鉴定
第二节 混合斑的物证鉴定
第三节 唾液(斑)物证鉴定
第十五章 人体物证DNA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证DNA鉴定的基础
第三节 物证DNA鉴定技术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物证DNA鉴定的应用
第十六章 指纹鉴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指纹的应用历程
第三节 指纹的类型
第四节 指纹的提取
第五节 指纹的鉴定
第六节 指纹鉴定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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