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环境税制实际上是一种植入式的环境税制,即通过在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置人旨在促进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税制和政策安排,激励或约束全社会自觉节能减排,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主要手段,一是在税制设计上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等关键性税制要素作导向性的制度设定。二是直接给予减免税收、降低适用税率、允许税前抵扣、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等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br> 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政策目标主要是着眼于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组织用于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收入。正因为如此,我国至今都无法统计出我国的环境税收收入有多少。<br> 就排污费制度而言,现行排污费制度已明显具有“准税收”特征,主要体现在排污费已经具备了与税收相似的强制性和固定性属性。具体而言,一是现行排污费制度是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建立起来的,有着比较广泛和完整的法律基础,凡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中规定的排污者都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违者将受到法律和经济责任追究。二是排污费的征收制定有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不征或少征。<br> 排污费制度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十分明确,主要是通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排放行为直接征收具有补偿甚至惩罚性的行政规费方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也就是说,其主要政策目的是筹资。这也可以说是排污费与现行环境税制本质上的不同之处。由于这种排污收费制度必然增加具有环境破坏性生产经营行为的成本,客观上促使其考虑减少污染物的直接排放量,或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排放,因而促进生产经营者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目的。<br> 就制度设计而言,排污费的用途明确且有着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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