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政法机关、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法治的保障者。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防控风险是化解矛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执法环境复杂而敏感。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是执法办案,执法办案活动涉及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容易发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引发社会矛盾,必须尽一切可能避免盲目性、随意性。之所以要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其实质是实行权力的自我约束,检察机关首先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办案,这是前提。检察机关作为法治保障者,不仅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确保自身和其他公权力的规范运行,防止权力侵害权利,同时还要对办案之外与办案相关的当事人诉求和情绪进行疏导,对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事先防控和事后处置,减少执法办案对自身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实践中还存在即使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也会产生风险的状况。因为,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提高了,对权利的渴求日益增强,但是对权利的认知比较缺乏,影响了权利效益的发挥,导致不满意;二是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片面强调个人权利,忽视甚至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对于己不利或与预期有较大距离的处理结果,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理解或接受都或多或少存在难度,如果疑问得不到合理解释,情绪得不到及时疏导,就容易发生矛盾。衡量执法办案效果的现代标准,不仅要看案件办理是否正确,还要看社会稳定隐患是否排除,是否做到“案结事了,案结人和”。所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将矛盾隐患预料在前、处置在前,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就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程。
(3)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对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说理,即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等要进行评价和说明,让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和依据,从而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理结果。法律文书应当进行说理,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如果法律文书不说理,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内心暗藏的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怀疑就会大大滋生,引发社会风险的几率增加。法律文书说理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逻辑思维、文字运用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会促使检察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理论水平、职业素养,促使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加强自我约束。同时,说理的过程也是群众对执法办案进行监督的过程,便于群众监督评判检察执法,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
另外,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要求检察人员做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这也是执法办案能力的重要内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的构建,有利于培养检察人员养成全面把握案件风险、合理选择司法行为、兼顾办案三个效果的良好习惯。
(4)有利于平衡防范风险和兼顾效率之间的冲突。司法工作处理的一般是已经发生的、不可能完全再现的案件,这就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内心确信对案情作出科学客观合理的判断,并作出权威性裁断。因此,司法工作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必然存在风险,应当允许合理的办案风险存在。执法办案风险管理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用过高的成本防范过低的风险是不理性的。效率和公正作为一对矛盾始’终存在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过程之中,在强调执法办案风险的同时,也应关注检察工作的科学化。这就是说,检察工作应当对效率和效果同等重视,并加以平衡。对于风险的评估和消除同样要贯彻该项基本原则。如果我们不防范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解决会花费成倍的司法成本;如果我们对任何案件都加以风险评估,必然影响整个检察工作的效能。所以,要允许一定的风险存在,不能为了消弭风险而极大地降低效率。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成熟的机制和规则,有可能把具有高风险的案件忽略甚至遗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就是力图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风险管理效益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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