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制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规制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根据规制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规制划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1)经济性规制。也称“行业特别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以及确保资源的公平使用,由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限制。经济性规制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价格规制。政府对具有自然垄断性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规制,包括价格水平规制与价格结构规制。
第二,进入和退出市场规制。通过发放许可证,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入标准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某一产业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规制。
第三,质量规制。①许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综合性,不容易简单定义,如航空服务质量包括准时性、安全性、机上服务等方面,在规制实践中,很难将这些质量要素进行综合。因此,在一些被规制产业中,往往不单独实行质量规制,而是把质量和价格相联系。
第四,产量规制。产量高低直接影响价格,关系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产量规制可以限制或鼓励企业生产。
2)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①社会性规制偏重于处理行为主体的活动,这可能给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带来不健康或不安全的问题。
(2)根据规制方式不同,规制可划分为直接规制和问接规制。
1)直接规制,是指以防止发生与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及与非价值性物品有关的、在社会经济中不期望出现的市场结果为目的,政府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直接实施的干预行为。例如,命令一控制型规制就属于典型的直接规制方式。
2)间接规制,是指以形成和维持竞争秩序为目的,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行为,而仅排除市场主体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某种行为,或者促进市场机制发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信息的有效供给。例如,基于市场的激励型规制就属于典型的间接规制。
(3)根据规则强制力不同,可将规制划分为强规制和弱规制。规则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表现的对人的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的信息。人类社会实践表明,人们通过对各种行为加以辨别、评价,表示出对这些行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并进而以语言或文字的形式将这种对不同的行为的赞成或反对态度总结、表达为行为规则,从而使这种对不同行为的赞成或反对态度得到相对固化的表现形态。④规则可以大致分为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当人们感到某些规则是如此之重要,以致不遵守这些规则,人类社会就无法继续存在,从而产生要求社会组织利用权力来强迫人们遵守这些规则时,这些规则就转化为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领域中的涉及他人的行为,并通过公共权力机关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制裁来要求人们遵守该规则体系。
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制属于强规制,依据非法律规则的规制属于弱规制。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制主体和被规制者的行为,如果违反相关规制的法律规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制裁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其中,刑事制裁是对违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义务的行为的惩罚,它以剥夺自由刑罚为主,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涉及刑事制裁的规制是强制力最大的规制。而依据非法律规则的规制是弱规制,是建立在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制的基础之上的,不具有强制力,而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被规制者没有必须接受此种规制的义务,如行业协会成员接受的行业自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属于弱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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