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2014第3辑,总第21辑)》:
其次,被告人的情绪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在庭审阶段,特别是在宣判阶段,被告方(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等)最关注的是审判的结果,对审判结果的高度关注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激动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不利于他们仔细聆听法庭教育的内容,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这是因为,法庭宣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法庭宣判的任何结果都会引起被告方的情绪激动: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与被告方的预期相吻合,会使他们产生肯定的激动情绪,感到法官的判决确实公正,被告人受到了公正、公平的对待,因此,内心会充满快乐、兴奋等激动情绪。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轻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但是,法官却在判处实刑的同时宣告了缓刑;被告方预期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官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积极的激动情绪,甚至会欣喜若狂。
——如果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大大重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会宣告缓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实刑;被告方预期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消极的激动情绪,包括沮丧、愤怒、绝望等,甚至会对检察官、法官等产生仇恨等心理。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被告方的激动情绪状态,都会造成他们心理关注点高度集中的现象,从而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于教育信息的接受。无论听到什么样的宣判结果,被告方的心理关注点都会高度集中于所宣判的刑罚或者其他处理结果,头脑中不断涌现的都是判决结果及其相关的内容,例如,听到宣告缓刑后,会产生对于缓刑情况的联想;听到宣告剥夺自由的实刑后,会产生对于监狱生活的联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将注意力分配到其他的事情上,很难将注意力集中到法庭教育上,很难有心思聆听检察官在讲什么,法官在讲什么。检察官和法官等进行的法庭教育,很难“入耳人心”,真正影响到他们的内心深处。因此,如果将法庭教育的内容变成书面文字,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他们会在情绪激动状态结束后,有可能在平静的心理状态中阅读法庭教育的内容,思考法庭教育的内容是否合理,然后再决定对待法庭教育的态度:心悦诚服地接受和遵从,吹毛求疵地辩解和抗拒,等等。如果他们在冷静状态中认真阅读了法庭教育文书,并且心悦诚服地接受其内容的话,就有可能按照法庭教育的内容去做,法庭教育的内容就能够发挥最大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再次,信息的接受方式会制约教育效果。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们对于信息的接收方式及接受效果是有差异的。一些人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另一些人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对于那些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有可能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就难以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送达他们,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使其对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也能够发挥积极影响。
第四,听觉的疲劳现象会影响教育效果。一般而言,法庭教育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在是进行了很多审判活动之后才进行的活动。在这个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往往会体验到程度不同的听觉疲劳现象,即在声音刺激长时间连续作用之后出现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的现象。听觉疲劳现象是听觉器官在受到较长时间的连续刺激后发生的生理抑制现象,在产生听觉疲劳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会出现“听而不闻”的现象:尽管表面上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甚至是努力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但是,实际上“听不进去”。因此,在长时间的庭审活动之后进行的法庭教育,其效果是有问题的。如果能够将法庭教育内容转变为文字,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之后阅读,也许效果会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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