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流变中的法官角色
法官一词并不是历来就有,古代中国的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也不是每个国度和地区都将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称为法官。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才改称为法官。在我国大陆,《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
法官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原始社会的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国家和法律,进而由于法律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以法律为职业的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内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不仅有法律实际工作者,也有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官”一词源于西方,西方社会的法官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就设有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司法审判组织。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神学占有统治地位,随着教权在与皇权斗争中的胜利,教会为行使其广泛的司法权,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庭,构成了独立的宗教法院体系。宗教法院的法官均由僧侣担任,但是真正的生杀大权是掌握在当时的封建领主手里的。到了12世纪,英国国王开始派出王室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审判,英国的中央司法制度开始逐渐形成,法官职业也由此得到了发展。现代意义匕的法官地位的界定起源于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卢梭在其主要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必须对立法权和执法权做出明确的划分。在他的著述中,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司法权的划分,但是他的论述尤其是权力划分的论述为后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理论奠定了基础,孟德斯鸠进一步论证了一个在分权基础上建立的权力制衡、司法公正的体制,以保护公民免受侵害。西方社会的法官角色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三权分立”的思想逐步在现实中确立,这就为法官这一角色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中国的“法官”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其中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很显然,在《商君书》里说到的“法官”,是一种制作及掌管法律文本的官职,和现代汉语中主持审判的“法官”官职是两回事。法官掌管法令,“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此后就一直以法官作为司法官员的通称。中国古代的法官,尧舜时称士,夏时称大理,商时称司寇。进入帝制社会以后,法官的称谓亦不断变动。秦称廷尉,汉初仍称廷尉,后改称大理。然而,有趣的是历代司法官员的官称虽然五花八门,但就是没有“法官”这一职称。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终身任职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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