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可以利用其在资本、技术、管理、全球经营网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对所有海外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来优选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但逐利的本性和历史的教训提醒我们,无法奢望它们的环境保护行动在没有任何外力的作用下具有普遍自愿性。大多数“经济人”并不关心那些与公司利益无关的纯公益行为,它们给发展中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仍时有发生。而这无疑会减缓甚至破坏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本书通过分析国际机构的环境问责标准以何种形态和何种方式被跨国公司遵守,探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解释方式和推理依据,以及审查合同环境条款的范围,和稳定条款的效力及其与环境风险规制的冲突解决等,期望实现投资与环境价值的融合,从而满足不同层面的利益相关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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