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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全球治理下跨国投资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0.00     定价 ¥ 9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6235874
  • 作      者:
    陈嘉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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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嘉,法学博士,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涉藏警务教师团队成员,智慧警务与国家安全风险治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法学会“一带一路”法治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制研究会理事;成都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泸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曾荣获四川省公安厅个人三等功。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1部。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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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跨国公司本可以利用其在资本、技术、管理、全球经营网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对所有海外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来优选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但逐利的本性和历史的教训提醒我们,无法奢望它们的环境保护行动在没有任何外力的作用下具有普遍自愿性。大多数“经济人”并不关心那些与公司利益无关的纯公益行为,它们给发展中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仍时有发生。而这无疑会减缓甚至破坏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本书通过分析国际机构的环境问责标准以何种形态和何种方式被跨国公司遵守,探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解释方式和推理依据,以及审查合同环境条款的范围,和稳定条款的效力及其与环境风险规制的冲突解决等,期望实现投资与环境价值的融合,从而满足不同层面的利益相关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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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全球治理下跨国投资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在间接征收解释方面,近来某些裁定提出的管制性措施,似乎确实是仲裁庭创设的例外。尽管NAFTA第1110条在阐述合法征收时提到了追求公共目的、避免歧视、尊重正当法律程序和支付赔偿,但是仲裁庭的解释通过对前三个要求和第四个要求进行区分,主张只要在管制征收措施情形下,该措施遵守前三个要求即无须赔偿。
  仲裁庭的这种解释创设了一种贬损现有规则的自治、独立的规范条款。这种新规范条款使一系列情形独立于该条文正式包罗的情形集合。这种操作通过复杂但更为正式的方式来实现。首先要(通过管制措施)确认情形子集(国家行为的形式如环境),然后根据第四点要求关联部分贬损规则(部分例外),并且最重要的是,排除该措施合法性要求(赔偿)。
  第1110条的新含义(其中纳入例外)是正常解释的结果,但尚不清楚其能否被构想为一种新规则,因为在此情形下难以断言该规则属于根据统一的判例法观点对其作出解释的某一条约,也难以断言该规则自身不存在修改。Methanex案与Glamis案仲裁庭似乎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引用习惯法规则来解决。但是这一立场无法令人完全信服。
  根据国际法渊源的理论,条约规则可以贬损此前的习惯法规则。因此,除了强行法外.确认习惯法规则直接适用于条约规则将需要证明习惯法规则是条约规则的继承。但是在以上两个案件中,仲裁庭很难证明这点,因为NAFTA是于1994年才通过的。当然,这只是对符合现有习惯规则的条约规则进行解释的情况,但这种解释性标准应在无规则或规则模糊时适用。NAFTA第1110条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如果人们认为假定的习惯法规则在国际实践中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将不具有说服力。
  该习惯法规范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在国际法中得以确立。两个仲裁庭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新鲜”,即该解释为既定规则增添了规范性要素,甚至创设了一条新规则。虽然国际法并没有像普通法体系中那样的造法机制,但是不同于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习惯法确实是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正如各国所公认,适用国际法的仲裁庭在创造和定义习惯法的过程中举足轻重。在此情形下,仲裁庭创造性地解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10条,在一定程度上创设新习惯法规范(关于征收和赔偿的基本规则例外)。
  当仲裁庭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时,可以在Unglaube案的推论中发现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模式。该案支持将“尊重”东道国的公共政策作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一般解释标准,甚至确认了国家相应权利。类似于WTO上诉机构对第20条的解释,Unglaube案的仲裁庭强调国家保护其基本利益的权利优先于国家承担的国际商业义务。在维持投资者基本预期的同时,此类尊重适用于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全部内容,可作为一种一般解释工具。而且,Unglaube案的裁定并不限于一般性援引对公共政策的尊重,而是从广泛的公共目的领域中加以选择。如此,它唤起了如GATT第20条那样的一系列正当措施。最后,仲裁庭根据第20条引言的表述参考专断和不歧视的概念,审查没有滥用国家特权(以及没有滥用其责任)来平衡这种支持国家规制权的明确立场。
  除文义解释外,仲裁庭在部分案件中还主动或被动地考虑了VCLT第31.3条(c)项。但对于该条的价值,仲裁庭仍有不同的理解。在Santa Elena案中仲裁庭无视哥斯达黎加援引的一系列要求保护独特生态遗址的国际环境公约(包括世界遗产公约);而在SPP案和Chemtura案中,仲裁庭运用体系整合解释,考虑了非商业价值的国际环境公约。理论上讲,体系整合解释能在国际投资制度框架内有效地协调环境和商业价值。仲裁庭甚至根据符合该解释模式的国际法理论,制定真正的“一体化理论”。但从实践来看,通过体系整合解释来解决非投资义务在投资制度中的融合性问题仍存在普遍严重障碍。
  第一,第31.3条(c)项中的“相关”“国际条约的时间范围”“当事国间关系”语词限制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如果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就已经可以“理解”其通常意义,且不会在个案中产生不合理或荒谬的结果时,则不可以再对条文进行“解释”,所以仲裁庭在解释时仅可能使用该条款。
  第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决定了对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非投资义务的有限关注。仲裁庭担心若不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世界法院,使解决投资争议这一特定法律问题的机制遭遇很大的挑战。所以,仲裁庭需要审查东道国真实的公共政策意图,管制措施为该非投资条约义务所要求的行为,且执行的手段和方式符合比例原则。本质上说,这主要源于环境义务在投资仲裁下的制度性限制。国际法的碎片化或不成体系意味着只有当事方同意、承认或接受才是义务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否则,由仲裁庭行使准立法的功能,推测与适用当事双方所可能同意用来解决争端的法律规则。所以,仲裁庭除了要采用VCLT第31.3条(c)项所揭示的体系整合解释方法,而且考虑环境保护这种“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之外,还必须将环境规则作为“当事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或“选择适用于争端实质部分”的法律规则,但这在“投资”争端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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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意义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跨国投资环境规制的认知基础
第一节 环境规制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跨国投资环境规制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跨国投资环境规制的转型:从结果导向到风险防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环境风险的国际软法规制:国际机构及其问责标准
第一节 国际机构的规制实践
第二节 企业环境问责国际标准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企业环境问责国际标准的落实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环境风险的东道国行政规制:对国际投资仲裁庭解释的分析
第一节 文义解释
第二节 体系整合解释
第三节 东道国环境规制权与投资者利益协调的文本回归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环境风险的合同规制:以国际上游油气合同为研究对象
第一节 国际上游油气合同概述
第二节 与环境风险规制有关的合同条款
第三节 阻却环境风险规制的稳定条款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环境风险的规制路径
第一节 中国对外投资协定的再定位
第二节 国际投资合同相关条款的改进
第三节 母国法对中国海外投资者域外适用的强化
第四节 银行监督作用的提升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
附录一:涉环境要素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一览(不完全统计)
附录二:有关IIAs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纳入环境规定的分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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