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但凡论及司法权、司法特征、司法规律的文献几乎都有或浅或深、大同小异的表述。第二,司法公正,既包括司法的实体公正侧面,又包括司法的程序公正侧面,并且只有同时满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标准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但问题在于,不同的研究在何谓“居中”或者“不偏不倚”问题上往往语焉不详。因为在任何一个真实的裁判场景中,既无法用物理距离测度法官与两造间的关系,也不能以物理距离来测度法官裁判的公正与否。因此,即便习惯上人们均用法官的“居中性”或者“不偏不倚”来界定符合司法公正之要求的裁判结构,但司法公正的内涵或者详尽要素却仍然是极不明朗的。此外,尽管司法公正同时涵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大侧面这一点较少有异议,但如何界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却是充满争议的。
其次,就“何谓社会公平正义”而言,研究者之间的争议则更大。一方面,与“司法公正”不太一样的是,“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术语本身即是不甚明了的。这一点,从研究者在表述此等问题时选用的不同的术语上可见一斑:论者或者使用“社会公正”或者使用“社会公平”,或者使用“社会正义”,或者使用“社会公平正义”,不一而足。上述术语使用上的差异,反映的正是研究者对该问题在基本理解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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