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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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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证据收集、举证、审查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655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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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证据收集、举证、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的组成部分,主要宣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证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实务应用专著。本书围绕日常生活中适用证据规则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为实现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行为的有序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于拓展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增强证据意识,树立在诉讼中“有证据走遍天下,没证据寸步难行”的信念,真正懂得让证据这个“诉讼之王”来为自己说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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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什么是证据补强规则?
  【宣讲要点】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证据补强规则,又称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存在瑕疵,该证据瑕疵足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典型案例】
  方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王某借款伍仟元整(5000元),2004年9月底归还。”由于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持借条到方某家讨要,双方发生冲突。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方某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将借条撕毁,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方某履行债务。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和与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并向法庭陈述:当日方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方某撕毁借条后,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确立的民事证据的补强规则。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某些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属于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很多变数,这些不确定的变数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使得证言的证明力与其他证据相比显得较弱,因而不能独自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相互印证,补强之后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针对的是证人证言证据。(2)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据领域所说的证据资料,是指以图像、数据和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音带、录音片、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电视录像、电影胶卷、微型胶卷、雷达扫描和传真资料、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录制的视听资料,即“偷录偷拍证据”属于有瑕疵的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的方式为它补强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的适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原物又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限制,为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但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后,法院才能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也属于真实性有瑕疵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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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本证、反证与反驳证据?
2.什么是间接证据?
3.什么是传来证据?
4什么是最佳证据?
5.什么是证明对象?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据保全
1什么是法官的释明权?
2什么是举证责任?
3.什么是证据补强规则?
4.什么是新的证据?
5.如何证明所购手机功能与宣传不符?
6.如何证明丢失的保管物品是贵重物品?
7.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8.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9.对当事人自认的与己不利的事实,法院能否予以确认?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质证与认证
1.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书证复印件可否作为证据被直接采信?
3.可否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对证据进行认证?
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5不能充分证明使用和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婚姻家庭纠纷证据运用
1.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存在外遇?
2.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
3.在家中对配偶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拍照,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4.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据使用?
5.在离婚案件中,能否依据发票认定财产归个人所有?
6.打妻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7.在离婚案件中,仅凭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8.离婚案件中,单位出具的当事人生活作风证明材料的效力如何认定?
9.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10.因虐待而请求离婚,应当如何举证?
11.养父母诉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如何举证?
12.送养人与收养人因解除收养协议发生纠纷,应当如何举证?
13.丧偶女婿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继承遗产,应当如何举证?
第五章  债务纠纷证据运用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3.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相当,应当如何处理?
4.承认对方主张的借款约定利息后又反悔,能否获得支持?
5.依据对方陈述提出主张而对方称陈述有误,能否免除其举证责任?
6.调解中所作的陈述能否构成自认?
7.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8.对还款凭据提出质疑,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9.欠条没有欠款人名字,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0.借条和承诺还款的时间均未注明年份,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1.仅有证人证言和录音带但没有借据,能否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
第六章  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运用
第七章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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