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强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变的价格应对竞争,充分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更加巩固了强生公司的定价能力。根据一般经验,如果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所有企业都只能是竞争价格的接受者,却无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保持价格不变,强生公司保持医用缝线产品15年价格基本不变,亦可以反证医用缝线市场是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
(二)强生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
本院认为,实施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应当作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重要条件。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企业定价行为影响市场竞争的基础,一个在相关市场缺乏市场地位的企业,通常只能是适应市场竞争,而无力影响竞争,更不可能主导竞争。如果企业在市场份额、原材料供应、关键技术、销售渠道、品牌形象等各方面均不具备任何优势,那么该企业不具备影响市场竞争的力量,其所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或者虽然在短时间、小范围内影响竞争但很快会由更有效率的市场竞争所纠正。总之,不会产生应当通过反垄断执法来消除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应当是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至于实施企业的市场地位达到何种程度才是“很强的市场地位”,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才有可能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本院认为,企业的市场地位集中表现于企业的定价能力,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企业在与购买者的定价谈判中占绝对优势,企业能够从容自由地定价而不必遇随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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