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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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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791
  • 作      者:
    赵栋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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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是系统研究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问题的最新成果,结合了国内外最新法律规定及研究成果、案例等,详细探讨了反垄断民亨诉讼领域独特的证据制度理论及制度设计。《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探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证据类型、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保全等相关内容,并根据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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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但强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变的价格应对竞争,充分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更加巩固了强生公司的定价能力。根据一般经验,如果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所有企业都只能是竞争价格的接受者,却无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保持价格不变,强生公司保持医用缝线产品15年价格基本不变,亦可以反证医用缝线市场是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 
  (二)强生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 
  本院认为,实施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的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应当作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重要条件。企业的市场地位是企业定价行为影响市场竞争的基础,一个在相关市场缺乏市场地位的企业,通常只能是适应市场竞争,而无力影响竞争,更不可能主导竞争。如果企业在市场份额、原材料供应、关键技术、销售渠道、品牌形象等各方面均不具备任何优势,那么该企业不具备影响市场竞争的力量,其所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或者虽然在短时间、小范围内影响竞争但很快会由更有效率的市场竞争所纠正。总之,不会产生应当通过反垄断执法来消除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应当是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至于实施企业的市场地位达到何种程度才是“很强的市场地位”,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才有可能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本院认为,企业的市场地位集中表现于企业的定价能力,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企业在与购买者的定价谈判中占绝对优势,企业能够从容自由地定价而不必遇随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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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的意义
第一节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意义

第三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运用研究
第一节 研究反垄断民事证据类型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普通证据
第三节 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引入新型证据的探讨
第四节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垄断行为

第四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第一节 研究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第四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五节 对反垄断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进一步思考

第五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上的证明标准研究
第一节 研究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意义
第二节 本身违法原则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合理分析原则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

第六章 反垄断民事证据制度其他问题探讨
第一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
第二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问题
第三节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举证)费用承担问题
附录一:与反垄断民事证据有关的法律文件
附录二:典型案例选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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