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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6035
  • 作      者:
    骆东平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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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骆东平,男,1972年生,重庆万州人,法学博士。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从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
  出版《非诉讼低成本权利救济机制构建实证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等著作和教材6部。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等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50篇,多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与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和索引。所撰写论文荣获湖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等奖励。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1项,湖北省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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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性骚扰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两类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作者首先兼采性别歧视说和人格尊严受损说,提出了中国式性骚扰概念。其次,在对性骚扰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中,揭示了性骚扰案件的受理依据、当事人范围确定的基本法理,阐述了性骚扰案件证据收集难的成因与破解之道,提出了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理及其证明标准减轻的法理与实现方式;探讨了我国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专家意见等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式。最后,作者完整地阐释了单位内部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和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两大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及其构建措施。《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反映了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所提出的完善对策与建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未来完善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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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综上,这些将使得法官能因调查证据的不充分而受到负面评价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进而降低其收集证据的诱因。简而言之,只要法官的工作量沉重,其就不会存有足够的诱因去调查证据,特别是在其依照民事诉讼的性格认为当事人必须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时更是如此。①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02年的《证据规定》的主要思想之一就是要限制法官的职权调查证据。在这一背景下,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会大打折扣。
  2.当事人能否利用现行当事人的调查证据申请权来满足收集证据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没有赋予当事人并直接要求其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开示、提出其所知悉或持有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利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调查证据申请权来满足收集证据的需要呢?答案不容乐观。
  就证据收集而言,诉讼当事人所凭借的就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如命令特定主体提出文书等。然而,需要证据的当事人如果想借此渠道获得必要的证据资料仍然是十分艰难。首先,在《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中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事实上,如果该当事人就证据的存在、地点、内容没有具体的认识,则其成功的机会更是渺茫,这点从《证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同时,由于调查证据与否基本上属于法官裁量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调查并不代表法官必须同意其申请。因为证据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在实践中法官还得考虑其他的因素,以此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即是说,实际上所有对调查证据的申请是附加限制的,主要的限制有:
  第一、重要性及具体性的要求
  就重要性的要件而言,申请证据的当事人必须使得法院认为所将证明的待证事实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主要是指该事实为当事人所争执且影响诉讼的结果,其所申请调查的证据对该待证事实存否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就具体性要件而言,则系指申请调查证据的当事人不仅必须就待证事实做特定的描述,且必须特定所申请调查证据的具体内容,这些从证据规定第十八条本身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证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为满足这两个要件,申请调查证据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即对该证据之所在及内容有清楚具体的认识。因此,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实际上是无法协助该当事人收集或发现其本来不知道的证据。实际上,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仅仅是一个使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内容通过这一程序让法院得知而已。相反,在当事人真正有收集证据的必要时,其常常难以满足上述证据申请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当事人并无其他获取关于本案或证据资料的手段时更是如此。
  上述申请调查证据的严格要求主要有两个理由作为其正当性基础。第一个理由就是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利用上的效率性考虑。进一步讲,由于司法资源在现实上是有限的,因此,这些申请调查证据要件的限制系为确保法官的时间及努力不至于因过度的调查与本案关联性低或者重要性低的证据而浪费。第二个理由是证据源(即被要求提出证据的人)的隐私、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保护。国家调查证据权力的行使不应过分地对证据源的自由权利造成干预或加诸其提出证据的负担,除非法院认为该被申请的证据对系争诉讼的结果有重要的影响存在。①的确,这两个理由都是正当的考虑。然而,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进一步反思这两种考虑是以什么利益作为代价,其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是否存在一个更为妥当的方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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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性骚扰问题的现状
一、近30年来性骚扰问题在各国或地区的严重情形
二、各国或地区针对性骚扰所采取的对策
三、性骚扰问题面临的主要困境

第二章 性骚扰的界定
一、部分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于性骚扰的定义
二、性骚扰概念界定的模式分析
三、中国式性骚扰概念的界定

第三章 性骚扰案件的受理
一、性骚扰案件受案范围的发展历程
二、性骚扰案件的民法客体
三、异域性骚扰案件的案由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四、异域性骚扰案件的受案机构、诉讼时效问题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性骚扰案件中的当事人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性骚扰案件中的原告方当事人确定的考察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将雇主作为被告方当事人的立法考察
三、雇主在性骚扰案件中成为加害方当事人正当性的理论分析
四、互联网中间服务商应否成为性骚扰案件的加害方正当当事人
五、性骚扰案件中加害方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定

第五章 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收集
一、其他国家在性骚扰案件中证据收集之考察
二、我国性骚扰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的根本成因:现行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权限的错置
三、中国在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之思考。

第六章 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在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二、性骚扰的类型划分
三、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章 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
一、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之真正后果:误判几率大并将此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不公平的分配
二、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减轻的法理基础
三、民事诉讼中性骚扰案件证明标准之减轻的实现方式

第八章 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运用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
二、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及其在性骚扰案件中的运用
三、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及其在性骚扰案件中的运用

第九章 专家意见在性骚扰案件中运用的美国经验与借鉴
一、美国在性骚扰案件审理中运用专家意见的实践考察
二、美国允许专家意见在性骚扰案件中运用的原因分析
三、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第十章 性骚扰案件证据认定的实证分析
——以海峡两岸的两起案件为例
一、两起案件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比较
二、两地法院对两起案件的认定结果比较
三、两地法院证据认定结果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十一章 单位内部的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研究
一、欧盟会员国单位内部的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单位内部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研究
三、各国或地区单位内部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述评
四、中国单位内部建立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的初步构想

第十二章 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制度研究
一、欧盟成员国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制度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制度研究
三、各国或地区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制度述评
四、中国建立性骚扰纠纷的行政申诉制度的初步构想

第十三章 性骚扰纠纷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一、异域性骚扰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之考察
二、对各国性骚扰案件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之评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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