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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贸易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8710493
  • 作      者:
    莫万友著
  • 出 版 社 :
    中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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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莫万友,男,湖南新宁人,法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先后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课题10余项,在《西北大学学报》、《暨南学报》、《国际经济法学刊》、《河北法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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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贸易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以违约损害赔偿为主线,分七章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司法实践方面对违约损害赔偿进行全方位的探讨。第一章主要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问题。第二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和请求权范围。第三章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性规则。第四章分析了具体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地点标准和货币标准。第五章探讨了具体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第六章研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第七章具体分析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对《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重新进行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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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1.实际履行的含义
  就实际履行的概念而言,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较大。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不存在实际履行这一违约救济措施,实际履行只是衡平法中的救济措施。衡平法中的实际履行是指法院发布一道命令,称为特定履行令,强制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英美法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含义狭窄,仅仅意味着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亲自履行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具体到货物买卖而言,实际履行仅指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实际履行。法国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救济措施;德国法则把实际履行视为对违约的首要补救方法。①根据大陆法,实际履行不仅包括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且包括授予债权人以债务人承担费用为代价接受合同履行,当然,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必要亲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会这样。
  国际法律文本有关实际履行的含义也存在较大差异。就实际履行而言,CISG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通过第46条和第62条确立了实际履行作为首要救济措施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第28条对这项权利进行了限制,即该条款规定,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UPICC和PECL对实际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实际履行不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包括对瑕疵履行要求修补、替换或者其他补救的权利。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实际履行就是受损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损害赔偿与买际履行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都是违约补救措施,但是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律文本中,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在英美法系,违约损害赔偿是首要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在损害赔偿不能完全弥补受损害方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援引于实际履行或解除合同。然而在大陆法系和国际法律文本中,首要的违约补救措施是实际履行,也就是说,在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方首选的补救措施是实际履行。只有在履行不能和履行没有意义的情况下才能援助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之所以两者的地位不同,是因为两者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以及各国立法规定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在制定违约补救规则时,如果立法者侧重于维持合同纪律和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他们首选的补救措施当然是实际履行;但是如果立法者侧重于提高解决违约纠纷的效率,那么他们首选的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联系:
  第一,实际履行并不排斥损害赔偿。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对接受迟延履行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仍然可以要求赔偿。例如UPICC第7.4.1条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PECL第8:102条规定:“不互相排斥的救济措施可以并行使用。特别是,当事人并不因行使了任何其他救济措施而丧失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既然损害赔偿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那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不互相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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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第一章  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问题
第一节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
四、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
第二节  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价值:合理性
一、违约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含义
二、违约损害赔偿合理性的判断依据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分析
四、最大限度合理是违约损害赔偿的终极目标
第三节  违约损害赔偿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一、CISG、UPICC和PECL的概述
二、CISG、UPICC和PECL中损害赔偿条款概述
三、CISG、UPICC和PECL中损害赔偿条款有待完善和统一

第二章  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一节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概述
一、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三、国际法律文本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节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完全赔偿
一、完全赔偿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国内立法考察
三、完全赔偿原则的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第三章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第一节  可预见性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沿革
二、国际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三、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条件
四、可预见性规则的例外情形
第二节  损益相抵规则
一、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
二、国际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三、损益相抵规则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减损规则
一、减损规则的含义和功能
二、国际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三、减损义务:采取合理措施
四、减损规则在预期违约中的具体适用
第四节  过失相抵规则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和法理依据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三、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一节  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
一、国内立法考察
二、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三、时间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  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地点标准
一、地点标准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意义
二、国际法律文本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点标准的确定
第三节  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货币标准
一、国内立法考察
二、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三、仲裁实践

第五章  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第一节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减价问题
一、减价的历史渊源
二、减价的法律特征
三、减价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利润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两大法系中利润损失赔偿制度述评
二、国际法律文本中利润损失赔偿条款述评
三、新型商务中的利润赔偿问题
第三节  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
一、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背景
二、律师费用负担的国内立法考察
三、律师费用负担的国际法律文本考察
四、律师费用负担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利息问题
一、利息的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金的利息
三、利率的确定

第六章  违约损害赔偿的例外
第一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述
二、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
四、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五、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情事变更
一、国际文本中有关情事变更条款的概述
二、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
三、情事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分析
一、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及评析
一、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二、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评析
第三节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条文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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