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产品较为敏感,出口额较大。例如,我国1998年仅被动配额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签证额就达116亿美元。据我国海关统计,1998年我国对美国服装加工贸易出口19.7亿美元,占我国对美服装出口总额37亿美元的53%。因此,我们应加大此类产品加T贸易的国内采购率,提高我国的出口效益。[1]1998年我国来料加工出口额占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71%,表明加T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来源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这就为我们提高敏感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加大国内原材料采购率提供了可行性。
一般而言,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国是指“完全获得”该产品或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在国。而所谓“实质性改变”则是指“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新的和完全不同的产品,并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实际操作中,各国通常采用“税目分类编号改变”、“制作或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等i种标准对“实质性改变”标准加以补充。随着国际分工、国际直接投资及跨国公司的发展,“多国产品”已经成为必然,如服装的生产至少须经过织布、裁剪和缝制三道工序,由于可以将服装生产中任何一道工序的半成品装运至另一国进行进一步加_丁,因而就产生了以哪一道工序作为判断服装原产地的标准的问题。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为最后一个对该产品施加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在服装生产中最后一道工序就是缝制。
依此,在1984年以前,美国以“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基础,确立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缝制地标准。依此标准,在中国大陆裁剪的汗衫,在香港进行缝制和绣花,则该汗衫应为原产于香港,占用香港的配额。但为了保护美国市场,美国的许多汗衫厂家于1984年强迫海关重新解释“实质性改变”标准,其结果是将服装(包括汗衫)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改为“裁剪地”,这样汗衫的原产国就成为中国,此种汗衫的进口就算作是大陆向美国的出口,占用了原本就已十分紧张的中国大陆配额,从而达到了限制进口这种由大陆一香港合作生产的汗衫的目的。但是,由于美国1984年条例规定:“仅用缝制将衣片联结起来不能视为该物品或原料已经实质性改变。”依此规定,在香港裁剪的衣片转运到大陆后缝制而成的服装仍应为原产于香港,这是因为该汗衫是在香港裁剪的,而其实质性改变标准是“裁剪地”。在服装生产中,香港专门从事需要熟练技能的领域:香港的服装业拥有“尖端”工厂,以及比大陆更雄厚的资本,香港利用高技术的激光设备能迅速、准确地裁剪大量的织物,而大陆方面基于劳动力的优势,在缝制方面优势明显。
按照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香港在裁剪方面的优势与大陆在缝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是最有效率的国际分工。但是美国却认为香港与大陆的此种分工模式是对美国1984年条例的规避,并将此与二战后日本迁移工厂至香港以规避欧洲的配额相类比。美国认为,上述情形使其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他们认为1984年条例明显助长了进出口商规避配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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