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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武装冲突法与中国的实践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709
  • 作      者:
    孟凡明,李国振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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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对武装冲突法的研究,国外成果较多,国内成果较少,并且缺少归纳和总结。以武装冲突法与中国实践为题进行课题研究,选题本身具有补白性、开拓性和总结性。孟凡明、李国振所著的《武装冲突法与中国的实践研究》以武装冲突法与中国实践为主线,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具有一定创新性与总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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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武装冲突法的分支——国际武装冲突法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宣告了战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终结,但并没有结束事实状态的武力冲突。国际社会中,武装冲突爆发的根源依然存在,并且《巴黎非战公约》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公约废弃的是“战争”,而不是“使用武力”。所以,只要国家避开国际战争法中有关发动战争的必备要件的规定,如不表示自己的交战意向、不宣战等,则即便使用高强度武力也被视为与敌方处于“和平状态”,而不受国际战争法的制约;其次,公约废弃了“战争”,却没有为合法的自卫权留有一席之地,因此,许多国家都明确表示保留为行使自卫权而使用武力的权利;最后,公约没有规定有效的惩治机制,即如一国违反公约规定诉诸战争,它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上述情况使武装冲突事件发生的频率在1928年以后并未减弱,仅在此后的十余年间,就发生了日本侵华战争、意大利入侵阿尔巴尼亚等诉诸武力的事件。这些武装冲突,有的考虑到了《巴黎非战公约》的规定,采取了不宣而战的政策,如日本;有的干脆将《巴黎非战公约》的规定置于脑后,仍采取宣战的形式。[1]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加上国家及利益集团的诉求,导致二战期间,国际战争法的规定没有得到较好尊重。
  由于无所顾忌地实施作战,战争变得愈加残酷,例如,1937年南京大屠杀,日本杀害了属于国际战争法保护对象的30余万中国平民;日本对中国,德国对波兰、比利时等国采取了不分皂白的狂轰滥炸,并使用了大量法律禁止的化学、生物武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上述事实说明,一方面,国际社会限制使用武力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面对依然频发的武装冲突,国际战争法的具体内容不仅不能废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从武力使用法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意识到《巴黎非战公约》的缺陷,开始致力于全面禁止使用武力的努力。1945年以前形成的主要是双边协定和区域性多边条约,如1934年的“德波宣言”及1948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等。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意义、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最彻底、至今最有权威的国际公约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到目前为止已有192个国家成为其缔约国。《联合国宪章》的核心条款——第2条第4款宣称:“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措辞从根本上克服了《巴黎非战公约》的主要缺陷,使武力使用法从禁止“战争”扩大到禁止国际层面的一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范围。为了防止一国遭受他国侵犯后不能保护自己等局面的出现,《联合国宪章》又规定了三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即自卫权、民族解放运动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的行为。这样,武力使用法便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这一体系至今依然规范着国际社会使用武力的情形。
  另一方面,从战时行为法的角度看,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签署后,国际社会出现了经宣战的非法的“战争”状态与未经宣战的法律未加禁止的非“战争”状态两种武装冲突形式并存的普遍现象。虽然,“战争”状态已被宣布为非法,但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即便如此,国际战争法的具体规定也要予以适用,即无论“战争”是合法还是非法,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并且,随着不宣而战情况的增多,非“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数量不断上升,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将国际战争法的有关规定扩展适用到非“战争”状态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上来。于是,在各种规范使用武力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开始出现“武装冲突”一词,“战争”一词逐渐被“武装冲突”一词取代。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正是这个取代过程的起始点。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此后,1954年签署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68年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在武装冲突中尊重人权”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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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武装冲突法的基础性思辨
第一节    武装:中突法的本质意涵
一、“武装冲突”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在关联
二、武装冲突法与国际战争法的概念厘定
三、国际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二、两个规则体系的初步概观
三、中立制度
四、战争犯罪及其惩治
第二章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
第一节  武装:中突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道保护原则
二、军事必要原则
第二节  武装:中突法的核心价值
一、武装冲突法的核心价值之一:保护
二、武装冲突法的核心价值之二:限制
第三章  中国践行与研究武装冲突法概观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与国际立法
一、积极批准或加入相关国际公约
二、以合理态度参与相关国际立法
第二节  国内规范与国际公约
一、立法措施
二、行政措施
三、司法措施
第三节  日益重视武装:中突法的研究
一、科研成果丰硕
二、研究工作的主要经验
第四节  我军武装:中突法的教育训练
一、以院校为重要阵地
二、以部队为基本平台
第五节  武装:中突法的交流与合作
一、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
二、与相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第六节  提高武装:中突法运用能力与研究水平
一、武装冲突法的运用
二、武装冲突法的研究
第四章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  优待战争俘虏
一、抗日战争期间
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
三、对印自卫反击作战期间
四、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期间
第二节  改造日军战犯
一、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二、实施人道主义教化
三、适度适法处理
第三节  保护历史文物和宗教信仰自由
一、保护历史文物
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节  销毁日军在华遗弃化学武器
一、日军在华实施化学战的概况
二、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产生
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处理
四、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思考
第五章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  规范价值取向的本土化与实践化
一、革命人道主义
二、暴力革命和人道主义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三、革命人道主义是发展壮大力量的有效手段
四、革命人道主义是分化瓦解敌人的强大思想武器
五、革命人道主义在金门炮战中的体现
第二节  对战争俘虏的优待
一、优俘政策的提出与完善
二、优待战俘的作用及意义
第三节  对战争犯罪的改造
一、战犯的改造工作
二、战犯的特赦与新生
第四节  保护历史文物与尊重少数民族
一、保护历史文物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六章  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  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武装:中突法规则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概观
二、重点关注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武装冲突法规则
第二节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武装:中突法的适用
一、维持和平行动及中国实践俯瞰
二、维和行动中适用武装冲突法面临的问题及启示
第三节  反恐怖主义行动与武装:中突法适用
一、恐怖主义及其对中国的威胁
二、恐怖主义与武装冲突法规则
三、反恐怖主义行动的武装冲突法思考
第四节  反海盗行动与武装:中突法适用
一、反海盗行动与中国军队行动实践
二、反海盗行动的依据与武装冲突法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  联合国地雷行动与武装:中突法适用
一、联合国“地雷行动”与中国军队的实践总结
二、联合国地雷行动与武装冲突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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