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当然,对《京都议定书》的批评之声也很多:首先是认为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制定的总体定量减排目标过低,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气候变化的趋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仍在逐年上升;其次,减排目标的确定和排放分配规则只是谈判各方博弈的结果,缺乏科学依据,更多地取决于各国的政治意愿和谈判技巧,公平和效率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再次,目前的气候谈判耗时耗力,但效果不佳,资金技术机制也过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未能到位,其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总体上是缺乏一个有力的遵约机制,缺乏对违约的国际处罚机制;最后,“京都三机制”过于灵活,粗线条,缺少细节的规定,而且这些灵活机制的更大的风险还在于议定书缔约方可能基于利益考虑,将注意力集中在运用机制中自身的得失,却不正确对待减缓气候变化①,“这些灵活机制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让《议定书》变成“贸易议定书”——只要有钱,就能进行减排义务的交易,使发达国家的减排计划流于形式。”②
这些批评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我们认为这未免对其过于苛求。议定书总体上应该是值得肯定的,气候变化是一个具有全球公共属性的环境问题,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立场,甚至有些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京都议定书》已经充分考量到环境生态秩序和技术可行度,在最大程度上平衡了各国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议定书谈判委员会主席认为,议定书不是一个完善的国际公约,但它是国际社会在当时所能达成的最好的妥协办法。
如果要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对人类生活没有不利影响的程度,将面临许多挑战,包括各国政府出于自身的政治考量、花费的巨大经济成本以及技术水平上的不足。技术的突破和制度的变迁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从国际减排实践看,《京都议定书》已经起到了促进减排技术提高、各国积极参与的作用。当然,鉴于目前的技术水平有限,过高的减排任务产生的减排成本是不切合实际的,超出各国政府能够承受的水平。未来随着全球减排行动的逐步推进,也会促进减排技术的日趋成熟,减排成本必定会逐渐下降,从而加快减排速度,最终实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我们对此应当是充满信心的。
气候变暖对各国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各国对气候变暖的“历史贡献”存在巨大差异,各国的国家利益也千差万别,气候问题的公共性导致其存在搭便车的道德风险,因此根本无法设计一个周密可行的方案,能做到对各参与方都绝对公平。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基于历史责任和经济科技实力而做出更高的减排承诺,应当说已经在一个框架内实现了相对的公平。
《京都议定书》的遵约问题在马拉喀什会议上有所突破,为了解决遵约体制的局限性,小岛国集团在这次会议上被选为遵约委员会的成员,这种设计无疑加强了遵约委员会的监督力。因为小岛国集团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京都议定书》里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与其国家利益是完全相符的,小岛国家纠正违约行为的动力最强,能够更充分地发挥遵约体制的作用。另外,附件一缔约国采用总量限制的强制减排模式,有助于促成这些国家在内部建立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也形成一个本国的遵约机制。当一个国家在本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就会由于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而产生利益相对的买卖双方,并形成一整套的监测、报告和核证制度,国家内部的遵约机制会促进国际间遵约机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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