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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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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7079
  • 作      者:
    江河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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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河,男,1973年10月生,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瑞典隆德大学博士后,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RWI)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其著作有《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专著)和《可持续发展实践指南:社会、经济与环境责任的履行》(译著);先后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江苏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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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法的范畴体系可以从两个视角进行划分,一是横向的互动的范畴体系,二是纵向的以基石范畴为核心的范畴体系。前者可分为包括主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本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关联论范畴;后者可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因为国际社会结构的并列性和国际法的原始性,横向的范畴体系比纵向的范畴体系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分析工具,所以江河所著的《南湖法学文库: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在整体上以横向的范畴体系为研究路径。由于各种基本范畴的内在关联性,上述六大范畴并非都作为独立的章节来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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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哲学上的范畴、概念及其作用
  范畴(category)是哲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简单说来,范畴是人们用来反映客观世界那些最普遍和最基本的联系的思维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这样定义范畴:人类在一定历史时代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如:单一、特殊、普遍、形式、内容、本质、现象、原因、结果、必然性、偶然性、可能性、现实性等等,它们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1〕研究范畴有助于我们认识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有利于为各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理性和逻辑工具。
  在哲学史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曼努尔·康德和乔治·黑格尔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范畴学说。在古希腊的哲学家中,柏拉图较早地对范畴论进行了研究,其观点主要体现在《智者篇》中所提出的“通种论”,也就是“种”(即范畴)的结合问题。通种论的基本思想是:每一个最普遍的“种”既同对立的“种”相通(即联系),又与其他最普遍的“种”相通。柏拉图通过最普遍的“种”的界定和定性分析对概念的本性进行研究,为确立和理解概念辩证法提供了方法论。柏拉图指出,不要讨论所有的范畴,以免发生混乱,只要选择一些最普遍的种作为典型来研究就可以了,与批判的目的直接相联系,柏拉图只选取存在、动、静、同、异五个“种”来讨论。〔2〕“通种论”标志着人类认识从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发展到了辩证思维的高级阶段,它是柏拉图自觉地对概念论本体研究的成果。“通种论”最本质的东西就在于它证明了对立范畴、最普遍的种概念在本『生上是相通的、互相转化的,它揭示了概念辩证的灵活有一定的条件,证明了概念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所以,通种论为认识法律的稳定性和发展性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互关系奠定了哲学基础。
  相对于其他古希腊哲学家而言,亚里士多德对范畴问题做了最系统和最深刻的研究。尽管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观点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摇摆,但是在其范畴论中唯物主义占了主导地位,因为他认为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是客观世界本身最基本的种或类,而不是我们人类主观思维的产物和工具。他指出,范畴的作用在于使我们观察事物更为确切、全面和条理化。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重要范畴有一般与个别、必然与偶然、形式与内容等等。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康德系统地研究了范畴问题,建立了完整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范畴理论。康德认为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形式,而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和概括。黑格尔认为必须结合人的认识过程来考察范畴问题。黑格尔结束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形而上学的对立,认为范畴不仅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而且也是客观实在本身的存在形式。黑格尔不仅强调范畴的相互转化和过渡,而且还强调范畴问题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这种学说有利于在理论上认识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以及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
  在一般情况下,学者习惯于将范畴和概念作为同义词交替使用,但事实上两者的语境及其含义有所区别。范畴更多地适用于哲学领域,具有形式理性和高度抽象的特征;概念通常适用于所有学科,相对来说,概念具有微观的感性的倾向。概念包括两个要素:内涵和外延。范畴的英文为category,中文通常翻译为“种”或“类”,也就是说,范畴的含义类似于概念的外延,柏拉图的通种论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范畴和概念的差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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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际法的范畴体系
第一节  哲学上的范畴与国际法的范畴体系
一、哲学上的范畴、概念及其作用
二、法学和国际法学的范畴体系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范畴及其特性演变
一、国际法的主体论
二、国际法的价值论
三、国际法的本体论
四、国际法的客体论
五、国际法的运行论
六、国际法的关联论

第二章  儒家文化、“华夷秩序”与国际法
第一节  儒家文化与法治的异质性
一、文化和文明的界定
二、儒家文化及其政治和法律特性
三、中西“封建”之比较及其法律意涵
第二节  儒家文化和“华夷秩序”的建构
一、大陆文化与“华夷秩序”
二、“华夷秩序”的双重解读:“中国”和“国际”的悖论
三、“华夷秩序”的经济分析:以海禁与朝贡为视角
第三节  “华夷秩序”与近代国际法的碰撞
一、“华夷秩序”的社会特性及其国际法向度
二、封建帝国与近代国际法的碰撞

第三章  人权抑或主权:中国国际法主体论的实践
第一节  法律主体的界定及其历史演进
一、哲学意义下的主体
二、法律意义下的主体
第二节  中国的文化传统与法律主体的界定
一、“国家”的词源分析与组织演进
二、儒家文化与国家的构成要素
三、封建国家与个人的法律主体性
第三节  国家的主体性与国家主权的演变
一、国家对外的法律主体性分析
二、国家主权的界定及其双重属性
第四节  国际法主体的变革:人权与主权的博弈
一、中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践
二、发达国家的人权实践
三、人权与主权的博弈:国家主权的相对化

第四章  国际法的价值: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实践
第一节  法律的价值体系和国际法价值的演进
一、法律的基本价值与法律拟制的主体
二、正义的终极性、“不确定性”及其法律功能
三、国际法价值的历史演进逻辑.
第二节  正义原则、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价值的实践
一、正义的原则体系与组织的多维视角
二、组织的开放性与国际法价值的互动与整合
第三节  “文明的冲突”与国际法的基本价值
一、宗教文明与法律体系
二、“上帝之间的战争”与国际法的正义与秩序
第四节  儒家文化与国际法价值的实践和变革
一、儒家的价值观和中国的法律文化
二、中国与主要的国际组织
三、儒家和谐的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的价值重构

第五章  国际法的本体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重视
第一节  法律的本体及其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
一、中西哲学的本体论及其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本体、概念与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本体论和法律渊源
一、国际法的特性与本体
二、国际法的动态渊源体系
三、国际法渊源的界定
第三节  国际法渊源的法律实践:《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重视
一、国际法渊源的新发展
二、中国有关国际法渊源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法的碎片化
一、国际法的碎片化概述
二、国际法碎片化的体现和成因
三、国际法体系化的现实路径

第六章  国际法的运行论
第一节  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实施
一、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实证化
二、国际法的双重法理
三、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执行:以《联合国宪章》为例
第二节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司法化
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二、和平解决争端机制的弱点与困境
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
第三节  中国有关国际法运行的实践
一、儒家文化与国际法的运行机制
二、和平崛起的中国与国际法:以美国为参照系
三、中国的国际争端解决传统及其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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