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哲学上的范畴、概念及其作用
范畴(category)是哲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简单说来,范畴是人们用来反映客观世界那些最普遍和最基本的联系的思维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这样定义范畴:人类在一定历史时代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如:单一、特殊、普遍、形式、内容、本质、现象、原因、结果、必然性、偶然性、可能性、现实性等等,它们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1〕研究范畴有助于我们认识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有利于为各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理性和逻辑工具。
在哲学史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曼努尔·康德和乔治·黑格尔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范畴学说。在古希腊的哲学家中,柏拉图较早地对范畴论进行了研究,其观点主要体现在《智者篇》中所提出的“通种论”,也就是“种”(即范畴)的结合问题。通种论的基本思想是:每一个最普遍的“种”既同对立的“种”相通(即联系),又与其他最普遍的“种”相通。柏拉图通过最普遍的“种”的界定和定性分析对概念的本性进行研究,为确立和理解概念辩证法提供了方法论。柏拉图指出,不要讨论所有的范畴,以免发生混乱,只要选择一些最普遍的种作为典型来研究就可以了,与批判的目的直接相联系,柏拉图只选取存在、动、静、同、异五个“种”来讨论。〔2〕“通种论”标志着人类认识从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发展到了辩证思维的高级阶段,它是柏拉图自觉地对概念论本体研究的成果。“通种论”最本质的东西就在于它证明了对立范畴、最普遍的种概念在本『生上是相通的、互相转化的,它揭示了概念辩证的灵活有一定的条件,证明了概念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所以,通种论为认识法律的稳定性和发展性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互关系奠定了哲学基础。
相对于其他古希腊哲学家而言,亚里士多德对范畴问题做了最系统和最深刻的研究。尽管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观点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摇摆,但是在其范畴论中唯物主义占了主导地位,因为他认为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是客观世界本身最基本的种或类,而不是我们人类主观思维的产物和工具。他指出,范畴的作用在于使我们观察事物更为确切、全面和条理化。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重要范畴有一般与个别、必然与偶然、形式与内容等等。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康德系统地研究了范畴问题,建立了完整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范畴理论。康德认为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形式,而不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和概括。黑格尔认为必须结合人的认识过程来考察范畴问题。黑格尔结束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形而上学的对立,认为范畴不仅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而且也是客观实在本身的存在形式。黑格尔不仅强调范畴的相互转化和过渡,而且还强调范畴问题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这种学说有利于在理论上认识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以及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
在一般情况下,学者习惯于将范畴和概念作为同义词交替使用,但事实上两者的语境及其含义有所区别。范畴更多地适用于哲学领域,具有形式理性和高度抽象的特征;概念通常适用于所有学科,相对来说,概念具有微观的感性的倾向。概念包括两个要素:内涵和外延。范畴的英文为category,中文通常翻译为“种”或“类”,也就是说,范畴的含义类似于概念的外延,柏拉图的通种论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范畴和概念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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