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过程的启动由最高法官决定
第一,地域和人员效力的规定可以回答《刑法典》在什么地方适用什么人的问题。尽管《刑法典》的运用源于国家主权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刑罚权力也可由多个主权国家一同执行。法律管辖权的原则,即地域和人的效力的准确界定是19世纪才形成的。有关这方面的观点直到1877年才被国际研究院汇总起来,它主要有以下内容:(1)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应适用地域法律管辖权;(2)国家法律管辖权适用于本国公民,包括境内的本国公民和境外的本国公民;(3)国家有权对敌对国家的行为进行刑罚,包括在境外发生或由外国人所做的行为在内,不论所涉行为在所涉地域构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一系列的原则,常设国际法院在《荷花号案》(1927,Pcu,Ser.A,No.10,23)中指出,属地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权也可以涉及由外国人在境外所犯的罪行。
第二,针对地域和人员原则,在历史上曾有过以下几种法律管辖权原则:
(1)属地原则。国家在属地原则基础上,对其境内全部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无论所涉犯罪分子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是流浪者还是避难者。这一原则有一定的绝对性,因为它忽视了境外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行为。
(2)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中包括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形。主动属人原则认为,一国的刑法效力及于本国公民在境外犯下的罪行。刑事责任由本国法律确定,而公民情况则可由与所涉国相关的联系来解释。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需注意一事不再理的规则。主动属人原则的缺陷是,国家无法追究在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被动属人原则可以在涉及到境外犯罪的情况下保护本国公民。当国外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强度不够或根本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则可适用本国刑法处理。
(3)国家自卫原则。国家自卫原则是指保护国家的内部和外部安全。在犯罪行为直接危险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无论犯罪地点在哪里,犯罪者是何人,一律可用本国刑法判处。该原则不允许按照国外法律追究外国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般或普遍性刑法权威原则。一般或普遍性刑法权威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处罚,无论犯罪地点在哪里,犯罪者是何人。该原则是为了加强国家间团结,所涉及的主要为国际犯罪案件。例如,当比利时为处罚在反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案中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者所发出的国际通缉令就是以此原则为依据的。当时该案件由于外交豁免问题而移交国际法院处理,这是践行一般性刑法权威原则的一个好案例(比利时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2002年2月14日判决;《国际法院报告》,2002,第3页)。第三,除上述主要原则之外,法学理论界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原则。虽然其中大部分如今都已失效,只在法学史研究中有价值。此类辅助性原则中的一个例子是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从本国公民角度出发,通过所谓的领事仲裁,使本国公民免受外国法律地域管辖权限制;还有一条是新框架下的代表原则,是指的当所涉人员的引渡或交接由于某种原则而无法完成时,由一国代替另一国行使刑法管辖权。
第四,上述原则因其缺陷,几乎从未发挥过实际效力。现代刑法典,包括匈牙利《刑法典》在内,都是结合这些原则来确定自己的刑法管辖权。
第五,《刑法典》第3条第(1)款a点中规定了地域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在匈牙利境内地区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该依照匈牙利刑法处理。境内地区包括匈牙利领土范围内的陆地以及自然和人工水域,也包括边境河流位于匈牙利的河段。此外,匈牙利领地还包括陆地上方的大气层。这个范围并不包括海拔约400千米处的大气圈外壳,但将其一部分内壳(对流层、对流层顶)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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