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的相关概述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它源于古罗马,1887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仲裁法》全文共8章80条,涵盖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和仲裁协会的设立、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撤销和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以及其他事项。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仲裁法》颁布20周年以来的相关情况
(一)与仲裁有关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刊物不断增多
1995年10月,谭兵教授编写的《中国仲裁制度研究》一书的出版填补了《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仲裁教材的空白,从此出现了大量的仲裁法学教材。有关仲裁制度研究的学者们也不断出版大量的仲裁专著,如涉外仲裁的有朱克鹏著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涉海事仲裁的有高菲著的《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仲裁资料选编类的有宋连斌、林一飞编译的《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仲裁案例类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汇编》。与此同时,有关仲裁研究论文、科研项目、重大学术活动都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仲裁研究论文方面,《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仲裁与法律》、《中国仲裁》等国内知名刊物上均发表了不少仲裁类文章。与仲裁有关的重大科研项目成果也颇丰,如2000年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2003年,由对外经贸大学沈四宝教授和国务院法制办政府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主持的“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方案设计”中,课题的研究人员认为用商事仲裁解决证券纠纷非常合适,于是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符合证券特点的《证券仲裁示范规则》在业内推广使用,这对我国行业仲裁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重大的学术活动频繁举办,如2004年5月16日至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承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7届IccA国际仲裁大会”,这是全球最权威的国际仲裁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国际仲裁最高级别会议。
(二)仲裁进入了规模化、阶段化的发展阶段
自《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不断增加,目前已突破了200家,其中比较出名的仲裁机构有: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无论是在机构设置、程序管理和办案水平上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最早成立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仲裁程序和做法已经接近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通行做法。目前,从事仲裁行业的人员也日益增多,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越来越多人认识并接受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不断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大。仲裁成为了人们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方法之一。
三、《仲裁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行政干预仲裁的不良现象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起源于民间,其性质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在《仲裁法》的第12条第2款中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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