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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406390
  • 作      者:
    吴吉远著
  • 出 版 社 :
    故宫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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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吉远,1963年11月生,四川省荣县人。1982年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在四川省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今四川民族学院)政史系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进入四川大学历史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92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学习,获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2007年7月调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工作,曾任第一集团公司监察局副局长、中航工业培训中心副主任,挂职中航工业曙光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党群工作部部长。已出版有《中国小通史》(清朝卷)、《转机与契机——面对危机时代的挑战》(译著)、《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中国政治史探微》等多部著作,发表有《古代社会的吏员》、《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代打箭炉城的川藏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试论明清代时期的守巡道制度》、《清代宗室教育述论》、《沦党代会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关于廉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考》、《行政监察与行政管理》等历史学、政治学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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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代继承和完善了地方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体制,并在加强中央君主集权的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集权,无论行政,还是“司法”,只有各级政府的主官才有向上级禀报正式公文的权力,地方的一切事务,只有督抚向中央具题、汇题、咨报,才算终结。因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形成一纲四目的特点,即以主官为纲,以主官的私聘幕友、长随和法定的工作人员书吏、差役四类人为目,且与中央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在司法职能方面,省、府、州县三级政府虽然各有特点,但从下到上,从上到下,都是一脉相连,以州县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具体,府上下转承,司道督察,督抚总其成。因此,《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最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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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现在该回过头来讨论清代加强君主集权专制与完善法制的关系了。
  (一)君主集权专制的空前加强
  早在入关前,清统治者就开始了清承明制的历程。满族的前身是女真人,1636年后金征服漠南蒙古,消除明王朝左右翼势力朝鲜、漠南蒙古后,皇太极改国号金为大清,改年号天聪十年为崇德元年,也将女真族改名为满洲。满族崛起于1583年努尔哈赤开始统一女真的战争。1616年,基本上统一女真各部后,努尔哈赤建立了金(史称后金)政权,开始了政权的各项制度建设,并在军事上不断扩大战果,攻占了沈阳及整个辽东。但是,努尔哈赤在世时的后金政权从社会形态上讲还属奴隶制军事民主制,努尔哈赤虽然以大汗的地位具有最高的决策权,但八旗旗主对所领各旗也有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对辽东广大先进的汉族民众实行奴隶制统治,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这些对于后金军事上的统一号令、巩固后方社会的统治,都是不利的。1626年,努尔哈赤病逝后,文武双全的皇太极继承汗位,便开始了大力加强君主集权和推行政权封建化的进程。
  皇太极继位后便定下剪除明王朝两翼势力,取明而代之、入主中原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皇太极在军事上取得节节胜利的同时,解决了这样三个问题:第一,努尔哈赤在世时定下了八旗旗主共议国政的体制,皇太极虽继承了汗位,却是与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三人南面并坐,分月执事。这种体制虽具满族军事民主遗风和努尔哈赤遗训的性质,但势必造成政出多门或众议不决、号令不一、指挥不灵的结果,不利于实现新目标的要求。同时,获得汗位的皇太极也不满足于与三大贝勒一同南面听政的格局,而必须采取措施集权于一身。于是,皇太极通过几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借故惩罚、打击和削弱了三大贝勒的势力,实现了自己“南面独坐”的君主地位,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第二,1636年,皇太极称帝前后,仿明制,设置了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内三院、都察院、蒙古衙门等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机构,由八旗旗主掌各部院事务,另设八旗各管旗务大臣。这样,虽议政王大臣会议还发挥着商议、决策军国大计的职能,但在皇太极时期,清已基本上完成由奴隶制军事民主制向封建君主集权专制的政体转变。第三,努尔哈赤时期,虽在辽东实行“计口授田”,把土地分配给当地满汉人丁,但满汉混居,满洲八旗官兵往往霸占汉民土地,对汉民实行奴隶剥削和压迫,汉民大量逃亡,以致武装反抗,造成社会极不稳定和经济的衰退。皇太极继位后,压缩八旗庄田上的汉民壮丁人数,将汉民“分屯别居,编为民户,择汉官之清正者辖之”!。这样,恢复了大部分辽东汉民编户齐民的地位,从而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军需供应,标志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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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言

第一章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
第一节 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一 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
二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第二节 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二 《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
三 民族立法与省例
第三节 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一 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
二 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
三 司法职能的延伸
第四节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第一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
一 职官
二 吏、役
三 幕友、长随
四 乡保
第二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 实施教化与“普法”
二 维护社会治安
三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四 拟律、上报刑事案件
五 监禁与递解人犯
六 管束在配人犯

第三章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第一节 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组成结构
一 府的建置沿革
二 清代府级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特点
第二节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一 督促所属州县实施教化,维护社会治安
二 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
三 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四 监察所属州县的司法行政事务

第四章 清代省政权建设的完善及其司法职能
第一节 司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一 司道的设置沿革
二 清代守、巡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三 按察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四 布政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第二节 提督学政的司法职能
……
第五章 清代幕友、书吏、差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
第六章 清代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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