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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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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证据收集、举证、审查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693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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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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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案件的证据,是伴随着行政法律关系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出现的。行政诉讼法第3l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其基本特征是用它记载的或反映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书证文件可以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原本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如工商局制作的营业执照;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称正本;不具有正本效力的称副本;仅摘抄原本部分内容的称节录本。书证还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由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定的文书是公文书;公文书以外的文书,称为私文书。书证在行政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由于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采用书面的形式,因而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一般是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往往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有些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也会有一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的、重要的作用。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情况、外形特征、内在特性以及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凶器、变质食品、假药、违章建筑物以及交通事故中被撞坏的汽车等。物证可以是原物,但不要求必须是原物;提供原物确实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照片等。物证同书证不同。书证是用记载的事实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物体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时应具有特定形式,而对物证则无此要求。例如,规划局认定某建筑物违章,该建筑物为物证,它用自身的形状、面积、所在地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某规划局批给建筑物所有人的建筑许可证则是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来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视听资料同书证相比,它们的记录方式和记录内容不同;同物证相比,视听资料的内容广泛,包括人、物、声音、行为和环境等,且可以动态地再现案件事实。因此,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出现的一种新证据。它将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材料固定和保存起来,使过去发生的而在诉讼中应查明的事实,真实而又准确地显现出来,不仅动态地反映待证事实的真实情况,而且动态地反映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因此,它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同时也是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以伪造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4)证人证言,是指那些非本案的诉讼参加人但知道本案有关情况,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依法所作出的陈述。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在同其智力、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作为证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包括视力不好的,他们可以陈述自己见到的事实;不包括盲人,他们可以提供耳闻的情况;不包括聋哑人,他们可以利用文字、手势提供见到的事实。这些有残疾的人有特定的能力,他们往往能够提供常人没有注意或者注意不到的事实。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亲朋好友、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亲属也可以作证,他们的证言并非完全不可信。证人证言一般在法庭上以口头的方式陈述,以便当事人当面质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证人生病、出差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言。书面证言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言,与书证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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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行政证据的属性?
2.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证据包括哪些种类?
3.在行政诉讼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
4.在行政诉讼中,警犬鉴定记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5.在行政诉讼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6.具体行政行为被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7.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被民事诉讼采信,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3.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法官的举证释明权?
4.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应当如何进行?
5.公安机关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6.公安机关扣押财产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应当如何举证?
7.执法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8.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修建房屋引发行政诉讼,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9.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虚假,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10.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11.公安机关认为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1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而第三人举证的,是否应当采纳?
13.原告申请撤销房产证已被房管部门注销,法官应否行使释明权?
第三章  行政证据的证明标准
1.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对象?
2.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证据的证明标准?
3.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4.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5.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与肇事方的证人证言发生冲突,应当采信哪种证据?
6.在行政诉讼中,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能否作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
7.土地管理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引发行政诉讼,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的证明效力如何?
8.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依据经过涂改的建筑图纸注销房产证是否合法?
9.在行政诉讼中,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如何?
第四章行政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在行政诉讼中,对以偷拍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否认定其效力?
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收集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3.公安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证据,能否作为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7
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5.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6.交警当场处罚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7.相对人在诉讼中提供新证据,公安机关能否重新收集证据?
8.执法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宣扬经营者因售假接受检查,应当如何处理?
9.公安机关败诉后未上诉,检察机关能否代其收集证据?
10.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应当如何进行?
……
第五章  行政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六章  行政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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