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我国的刑法典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刑法和嵌入式刑法则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根据宪法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刑法进行解释、修改或补充。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5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时共有192条。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为调整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7月至1997年3月陆续对刑法作出了修正、补充规定或者决定(先后通过了23个单行刑法,在114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并在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共有130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和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变化,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法律的修订不同于修正,是指法律的全面修改),并以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把1979年以来颁布的所有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1部刑法、23个单行刑法、100多条嵌入式刑法)全部整合到一部统一的《刑法》中,以便于司法应用。修订后的刑法增加到452条,重点是充实完善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以及严惩危害社会治安方面的犯罪,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到统一的刑法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修改完善了关于正当防卫、减刑、假释、自首、立功等有关规定,取消了“类推”。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增加了“无限度防卫”。
2.取消了具有阶级斗争特色的“反革命罪”,将其改为国际通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机倒把罪”,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该类罪行分解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4.取消了“流氓罪”,将其分解为侮辱、猥亵妇女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条具体规定。
5.将一些新出现的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
6.将贪污、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离出来单列一章,并提高了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将原来的玩忽职守,区分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几种情况。
7.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到统一的刑法中,并单列一章。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14号公布施行),对刑法进行了补充修改(这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目前唯一的“单行刑法”)。主要修改如下:
1.增加了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惩处,增设了罪行。
2.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了扩大解释,细化了惩处标准,提高了量刑上限。
目前,单行刑法和嵌入式刑法已不多见。面对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多采用“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在199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增加到476条),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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