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630
  • 作      者:
    吴宏耀,罗海敏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吴宏耀,法学博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罗海敏,法学博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展开
内容介绍
  《“死刑程序研究”系列·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主要内容包括:论死刑案件的权力配置、死刑复核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的反思、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死刑案件中“隐性和解”与制度保障、死刑案件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等。
展开
精彩书摘
  三、域外合理经验:制度保障不可或缺
  与我国相比,许多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但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如连环杀手、枪击事件等问题长期困扰西方各国。值得重视的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和解方面具有浓重的宽恕文化。例如2000年,我国来自江苏北部的4个失业青年杀害了客居南京的德国人普方及其妻儿。普方的母亲从德国赶来,在了解案情后,她写信给法院,表示不希望他们被判处死刑,并倡导设立基金帮助他们所在的地区改进教育。[1]这一宽恕行为不仅源自其对待死刑的价值判断及宗教情结,还与其对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过错的认知及理解有关。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这种严重暴力犯罪中的宽恕文化的形成与域外国家补偿支持、社会福利保障、心理辅导计划等制度密切相关。
  (一)国家补偿的奠基
  国家对被害人实施补偿逐步成为一项国际司法准则。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等亚洲国家也通过了有关被害人补偿的立法。欧盟还制定了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要求欧盟每一个成员国政府提供为被害人的基本服务,包括被害人补偿和调解制度。联合国《为罪刑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①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②由于种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
  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主导进行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死刑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成为重点的救助对象。这些试点被证明有利于降低上访率,但综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还有待观察。相对而来,其存在的问题是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力度不足。[1]域外国家补偿制度的经验在于: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对罪犯收缴的罚金、罪犯劳动收入、国家税收、社会捐助等。二是补偿数额的合理限制:国家补偿属于救济而非牟利,补偿金额以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并要考虑被害的性质和损害的实际程度;对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如罪犯赔偿和保险公司理赔等,获得的赔偿予以扣除。
  (二)社会福利的保障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一旦被害人死亡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社会福利体系将发挥功能,使其将“求偿”的目光不总盯着被告人。在许多高福利、高税收的国家和地区,其诉讼理念认为,任何人因为遭遇犯罪成为弱势群体,应当迅速纳入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贴。依据其社会公平思想,“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2]。公共福利是构成此共同体的众多成员的利益总和。社会成员之间是一个共同担当被害危险的共同体。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专题研究
论死刑案件的权力配置
死刑复核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的反思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

第二编 国内实践
死刑案件中“隐性和解”与制度保障
死刑案件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第三编 域外经验
格雷戈尔案与美国当代死刑制度
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研究
日本死刑程序控制介评
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程序控制介评

第四编 立法建议
关于增设“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建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