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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罪状解释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21355
  • 作      者:
    赵宁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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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宁,男,1978年生,安徽蒙城人,现任职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火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发表各类理论和实务类法学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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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根据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考察和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的一般体验,可以得知法律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前提,而刑法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其基本部分就是具体犯罪的罪状。《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罪状解释论》着眼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罪状解释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学方法论和刑法解释学的一般理论,重点对解释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进行分析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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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了规定,指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明确要求在对分则具体犯罪罪状进行解释时,要采取实质而不是形式的解释方法,必须使该罪状表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成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否则即使在行为类型上与罪状相似,也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如最为常见的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罪状仅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对该罪状进行解释时,就必须运用实质的解释方法来明确“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而不能随意将盗窃财物数额不大的行为(指一般犯罪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对此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为此最高院在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又如<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状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但不能仅此就认为只要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达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均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处理。根据《刑法》第13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上海本地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行为的认定,一般要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的等7种情节,才以犯罪处理。对于没有达成这个标准,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我国《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罪状也属于该种情形,行贿罪罪状也仅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上,行贿罪是比受贿罪危害性更为严重的犯罪,在构成受贿犯罪都需要受贿数额达成《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构成行贿罪更需要行贿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能仅仅根据罪状的表述就进行形式的解释,认为只要存在行贿行为,而不论行贿数额的多少或者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均以行贿罪处理,这样就违反了《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本质的规定,不当的扩大了犯罪圈。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进行专门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才应予立案。”最高检对行贿罪作出这样的规定,正是在刑法总则犯罪概念的指导下,对行贿罪罪状做出的实质解释。
  2.《刑法》第14、15条对故意、过失的概念分别进行了规定,《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就要求在对分则故意、过失犯罪的罪状进行理解和解释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对故意和过失概念的界定,否则将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对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飙车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就直接涉及如何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故意、过失的概念规定对两罪罪状进行解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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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一、问题研究的意义
二、问题研究的现状
三、本书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罪状与罪状解释概论
第一节 罪状的概念和分类
一、罪状的概念
二、罪状的分类
第二节 罪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界定
一、罪状与刑法罪刑式条文和规范
二、罪状与犯罪构成
三、罪状与罪名
四、罪状与犯罪事实
第三节 罪状的构成要素和功能
一、罪状的构成要素
二、罪状的功能
第四节 罪状解释的重要价值
一、罪状解释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罪状解释应具有特定规则和原理
三、不同种类罪状解释应具有不同特性
第五节 罪状解释的基本问题
一、罪状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状解释与刑法总则
三、罪状解释的目标
四、罪状解释与犯罪客体

第二章 刑法解释方法在罪状解释中的应用
第一节 罪状文义解释的地位和应用
一、罪状文义解释的基本内容
二、罪状文义解释中的普通化和规范化
第二节 罪状体系解释的种类和应用
一、罪状的扩张和限制解释
二、罪状的反对解释
三、罪状的当然解释
四、罪状用语含义的统一性和差异性
第三节 罪状历史解释的地位和应用
一、罪状历史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二、罪状历史解释的应用
第四节 罪状比较解释的正确应用
一、罪状比较解释的应用
二、罪状比较解释的有限性
第五节 罪状目的解释的功能和应用
一、罪状目的解释的功能和地位
二、罪状目的解释中立法目的的确定

第三章 罪状解释中的特定原理
第一节 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与罪状解释
一、罪状中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要素概述
二、主客观要素的对应关系对罪状解释的意义
三、罪状中的客观超过要素对罪状解释的意义
第二节 罪状解释与相应法定刑的配置
一、法定刑与具体罪状的对应关系
二、法定刑对罪状解释的提示和限制
第三节 对罪状中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一、对罪状中作为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二、对罪状中作为变更法定刑条件的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三、综合性要件和单一性要件的关系
第四节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中的罪状解释
一、注意规定的特点及对其罪状的解释
二、法律拟制的特点及对其罪状的解释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性质罪状的区分

第四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一)-一简单罪状的解释
第一节 简单罪状的概述
一、简单罪状的概念
二、简单罪状的特性
第二节 简单罪状的解释
一、简单罪状解释的一般方法
二、简单罪状解释的具体应用——以盗窃罪罪状为例分析

第五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二)——叙明罪状的解释
第一节 叙明罪状的概述
一、叙明罪状的概念
二、叙明罪状的特性
第二节 叙明罪状的解释
一、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同一构成要件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关系
三、叙明罪状中不同犯罪罪状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三)——引证罪状的解释
第一节 引证罪状的概述
一、引证罪状的概念
二、引证罪状的特性
第二节 引证罪状的解释

第七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四)——空白罪状的解释
第一节 空白罪状的概述
一、空白罪状的概念
二、空白罪状的特性和功能
第二节 空白罪状的解释
一、注重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款的独立性
二、注重从实质角度解释空白罪状
三、空白罪状解释的具体应用——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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