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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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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3997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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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有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 专业解释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练条文主旨
  ★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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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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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文件,关于减刑还需要注意以下规定: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幅度。(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1)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2)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此外,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5.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6.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1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7.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述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8.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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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 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
第二编 分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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