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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法判解.第15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9177
  • 作      者:
    陈兴良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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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判解(第15卷)》秉承“以应用与操作的形而下的研究为主题,促使刑事法从条文化的法向体现在判例与解释中的法转变,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的编辑宗旨,始终贴近司法实务,反映刑事司法领域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刑事司法实务的真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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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不可否认,正当防卫通常存在限度条件,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权行使的“必要限度”条件,对暴力性犯罪防卫限度的最大化(无限防卫权)是人身法益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的,这恰恰从反面说明了正方防卫的限度要件。在此意义上,“不法”的程度是正当防卫限度的边界。如侵害生命法益的不法程度明显高于侵害财产法益的不法程度,与此相适应,对侵害生命法益的防卫限度要小于侵害财产法益的防卫限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正当防卫权行使过程中无端附加回避义务,其根源并不出自“不法”的程度所导致的防卫限度,即回避义务自始与防卫限度无关。据此,不能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必要限度”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防卫的限度大小问题,也包括有无防卫的必要问题。毋庸置疑,法律应当对造成了“不法侵害”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必要的保护,但不是以牺牲合法权益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实际上,在明知“不法侵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时,统计数据显示除非针对暴力性侵害,否则鲜有行为人对其大动干戈的。因此,在既有的正当防卫条文框架下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以履行回避义务为必要。如果一定要特别强调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保护而附加回避义务,那么唯有修法一途,即在第二十条中增加相关内容:如果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那么防卫权的行使应以履行必要的回避义务为前提。
  据此,就何强等互殴案而言,如果仅仅依据何强等人事先有效地预见了他人可能发动攻击,既未报警也未躲避,而是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召集数人准备工具,就断然否定该案成立正当防卫似乎未免武断,即采取急迫性欠缺说不合理。其不合理的根源恰恰是在正当防卫的判断过程中不当地附加了履行回避义务的要件。换而言之,针对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不法”作客观的违法性论判断就已经充分,在本案中曾勇等因多次索要赌债不遂而率众持刀前往忠发公司进行斗殴,曾勇等人主观上斗殴的故意不是判断作为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时要考虑的,曾勇纠集众人持刀赶至忠发公司,何强等人通过监控看到该情形时①“不法侵害”要件就已齐备;同样的,以何强等人未报警也未躲避而是准备工具为由,否定何强等人行为可能成立的正当防卫,是不当地附加了回避义务的论调,属于不当的过剩评价。实际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也强调:一方有斗殴故意,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另一方一开始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应注意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可见,这预留了互殴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余地。此外,域外的审判实践也一改早期一旦预期到侵害就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立场,①而是进一步认为:“正当防卫的宗旨并不在于,对已经预期到的侵害,科以应当回避的义务。”②事实上,审判中这恰恰是争论的一大焦点。
  至于附条件的违法招致侵害说,因该说并未摆脱客观说所导致的主客观在体系上的周延性问题,尤其是如果对涉挑衅的行为采取客观的判断,进而否定正当防卫(实际上有时还包括紧急避险)的成立,那么很难解释通说所坚持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采防卫意思必要说),更不要说成立犯罪未遂了。同时,侵害与违法招致行为存在场所、时间上的密切关联性,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实践中很难把握,这使得采取作为客观说的附条件的违法招致侵害说所导致的结果与对客观说的“精确化”期待相背离。在何强等互殴一案中,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论焦点在客观上大体是“不法侵害”是否存在,而不在于这一侵害与违法招致行为之间的关系,对这一关系的把握隶属于主观方面,即是否存在防卫意思。
  应当说,最终何强等人互殴一案论以犯罪而不成立正当防卫,是通过彼此欠缺防卫意思来解决了,这维持了“不法”与“违法”例外与原则的关系,也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尽管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不法”与“违法”的关系依旧存在探讨的余地,但就该案例来说很难说不妥当。不可否认,何强等人的反击在形式上并不缺乏防卫的属性,即曾勇等人的举动引发了“不法侵害”的存在,如果采取防卫意思不要说,那么并非没有正当防卫成立的余地。然而,何强等人之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恰恰是因为防卫意思要件的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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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卷专题】斗殴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老问题需要新思维
试论斗殴中正当防卫的界定——以何强聚众斗殴案为例
内容摘要:何强案司法与学界各方所持的立场,深刻反映了对正当防卫成立标准的认知差异,而这正是需在分析案件前结合刑法基本理念厘清的问题。作为斗殴中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自招加害行为必须排除违法非难性;斗殴中成立正当防卫客观上需满足相当性限制,即在必要性和平衡性两方面防范权利滥用;而防卫意思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素,其判断核心是应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以这些标准检视何强案可得出,何强之行为虽满足正当防卫前提要求,但其未履行回避和消极防御义务并不符合客观方面的平衡性要求,在主观方面不具备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从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斗殴 自招行为防卫意思
论涉挑衅的“互殴”定性
内容摘要:关于涉挑衅的互殴行为的定性依据,理论上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其中,客观说包括急迫性欠缺说与附条件的违法招致侵害说,主观说主要为防卫意思欠缺说。客观说不当地赋予了行为人额外的法律义务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客观说所造成的作为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与主观方面(防卫意思)在定罪中作用的分离问题始终未妥善解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框架下,将涉挑衅的互殴行为的定性依据确定为防卫意思欠缺说似乎更为可取,防卫意思的欠缺与加害意思的存在基本上是“一体两面”关系。
关键词:防卫意思互殴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之正当防卫权丧失与限制
内容摘要:我国关于防卫挑拨之理论不够细致,这导致实务界不区分挑拨者是否真的是意图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而一律以防卫挑拨的理由否定其享有正当防卫权。这使得很多没有加害意图的挑拨者丧失了正当防卫权。防卫挑拨依照挑拨者的主观不同,可以分为意图式挑拨和可责难但非意图式挑拨,前者不享有防卫权,而后者应当享有受限制的防卫权。可责难但非意图式挑拨的挑拨人只有在无法退避或者单纯的防御行为无法保护法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积极的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意图式挑拨可责难但非意图式挑拨
结果无价值论视野下的正当防卫——以“常熟聚众斗殴案”为例
内容摘要:在正当防卫的本质问题上,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优越利益说或法益衡量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而基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社会相当性说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和网络活跃期的社会中,不仅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而且十分不可靠。在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上,事情起因的正当与否、防卫意图的存在及正当与否,不能左右正当防卫的成立。过于关注防卫意图甚至将防卫意图前置到事情起因正当与否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反而会引起更多纷争,无法实现行为无价值论所期望的刑法之公众认同。通过对常熟聚众斗殴案的分析,可以看出结果无价值论关于正当防卫的立场具有更强大的解释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聚众斗殴

【判例研究】
【法律适用】
【域外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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