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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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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7055
  • 作      者:
    舒洪水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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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西北政法大学食品安全系列丛书: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是主编舒洪水团队按照研究计划,各成员围绕着研究主题,在各自研究的领域展开研究所形成的成果的集成,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以及犯罪预防三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的各个方面,体现了该研究团队的理论研究进展,较为全面地展现了该研究团队在食品安全犯罪与刑罚研究的整体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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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违法性认识的要求,不会成为刑事犯罪人逃避惩罚的借口。是否要求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是一个“应当如何”的理性的判断,而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则是一个如何操作的较为现实的问题,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认定方面有困难,就去否定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而且,比较而言,社会危害性认识比违法性认识更难认定。如前所述,行为人在明知一切事实情况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否定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而在同样前提下,行为人就无法否定对其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因为违法性只是一个客观的规范判断,而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社会政治的价值判断,行为人可以大睁双眼否认社会危害性认识,却不能面对事实否认违法性认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有可能使犯罪人逃脱惩罚的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而不是违法性认识的要求。
  可以说,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明知的内容能够更好地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从而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因为大多数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员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是较为熟悉的,对于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也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判断出哪些不得作为非食品原料掺人到食品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举国重视的情况下,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人员,他们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是明确的。但这些人往往出于牟利的目的,明知故犯,在明知“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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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第一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
第二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第四节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的理论解析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疑难问题研究
第六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第七节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类犯罪的因果关系
第八节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与罪量判断
第九节 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区分

第二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
第三节 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第四节 规范论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贯彻
第五节 浅议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第六节 试论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
第七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研究
第八节 对食品安全犯罪主体配置资格刑的建议

第三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
第一节 基于TRIz理论的餐饮服务业创新研究
第二节 西安市民食品安全意识及行为调查分析
第三节 治理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路径
第四节 浅谈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对策
第五节 犯罪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与防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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