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第五章外,其余三章下均设若干节;分则除了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下设若干节外,其余章下均未设节。附则是1979年刑法所没有的,仅有一个条文,其具体规定:一是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看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之失效。
一般来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由于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通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可以揭示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以达到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多变性的统一。因此,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以在条文内容许可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理论对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论又称为立法者意思说,即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揭示刑法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该说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主观解释论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在西方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概念法学的产物。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开4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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