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四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且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若双方对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直接撤销合同;否则,发生争议且无法解决时,则应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再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七、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①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互相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
3.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就是履行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成为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债务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并经债权人同意后,才能以其他标的履行。
(1)对标的物质量的规定。若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的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履行;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履行;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物品质量标准履行。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场合,包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没有具体规定包装要求的,应按照货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