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如何炼成的:命悬一线,是谁从刽子手的刀下解救了他?横尸街头,和尚道士为何要置他于死地?弱质女流,究竟埋藏了什么样的杀夫真相?谁是真凶?清代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什么是中国式“超越合理怀疑”?
好玩与尽心:如作者所言:“好玩是我们的研究动力,尽心是我们的研究态度。”你可以从中看到很多有趣的公案故事,从而体会清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及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可读性与学术性:追求学术性与可读性之间的相得益彰。为此,本书配上了若干插图,以使文字叙事、学理分析与图像之间能够产生关联性的意义张力。
《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研究了三个相互交叉的话题:命案、疑案与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春阿氏杀夫案、三牌楼冤案等清代著名命案,以清季冤狱的产生与平反的案件为样本,着力揭示其中存在的重重黑幕,进而分析和解读这些案件最终得以平反的各种因素——司法政治、司法技艺以及社会网络的隐秘故事,旨在勾勒中国式的“超越合理怀疑”的独特意义与程序结构、清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实践、清代命案的驳审程序及其特点、审理死刑“疑难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艺等。
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社会文化考察
从“小白菜”到杨乃武:主角变化的背后
发生在清朝同光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由于案情曲折复杂,不仅在当时耸动朝野、家喻户晓,而且至今仍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一百多年来,有关该案的文学、戏曲、影视作品和学术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以杨乃武作为该案的第一主角。然而在案发当时,“小白菜”葛毕氏才是真正的主角。首先,从案件的发生过程来看,余杭知县刘锡彤在认定葛品连是因砒霜中毒而死后,当即传唤葛毕氏进行讯问。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来看,唯有葛毕氏才是最初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是在其熬刑不过的情况下,作出与杨乃武系因奸情谋害亲夫葛品连致死的供述,第二主角杨乃武才作为“共同被告人”登场。当然,出场的时间顺序并不足以说明问题。接下来的一点或许更为重要:就该案而言,即使葛毕氏确实与杨乃武因奸起意,共谋杀死葛品连,然而由于身份上的差别,两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导致的后果也是不同的。葛品连是葛毕氏的尊亲属,因此葛毕氏的行为属于以卑犯尊。根据《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 又据《条例》补充规定:“凡奸夫同谋杀死亲夫,系奸夫起意者,将奸夫斩决。”
可见,无论葛毕氏属于主谋抑或从犯,她的犯罪和处罚程度都比杨乃武来得严重得多。最后,亦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一点,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各种公文对该案的定性上。也就是说,虽然后人普遍将此案称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但是从案发当时的往来公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案发之初葛毕氏才是该案的第一主角,承审官员普遍将该案定性为“葛毕氏毒毙本夫案”。
然而,正是在这些公文中,对案件的表述却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我们先看第一点变化。虽然我们无法找到该案在州县审理的原始卷宗,但是通过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浙江巡抚杨昌濬的题本可以推测,余杭知县刘锡彤、杭州知府陈鲁最初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都将该案定性为“民妇葛毕氏与举人杨乃武通奸,将本夫葛品连谋毒身死一案”。可是在杨詹氏二次京控之后,对该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或表述。以刑科掌印给事中王书瑞为代表的一派,将案件定性为“葛毕氏毒毙本夫葛品连,诬攀举人杨乃武因奸同谋一案”;而以杨昌濬、胡瑞澜为代表的浙省官员,则依然坚持原先的立场,倾向于使用“杨乃武因奸商同奸妇葛毕氏毒毙本夫葛品连一案”“葛毕氏因奸毒毙本夫葛品连一案”之类的表述;谕旨对案情的判断,则多随奏折内容而变动。这种字面上的变化,至少反映出案件在同治十三年杨乃武家人的两次京控后发生了微妙的转折,即,官员对于杨乃武究竟是葛毕氏的同谋抑或被其诬攀,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不过,随着案件的进展,谕旨和刑部奏折都选择将该案笼统概括为“葛毕氏毒毙本夫案”,也为不少奏折所转引;直至刑部提验葛品连尸骨、真相大白后方改为“葛品连身死一案”。
至于第二点变化,则更加微妙,也更耐人寻味。光绪元年十月三十日的刑部奏折在谈及此案时,乃引据十五日上谕中“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葛品连,诬攀已革举人杨乃武因奸同谋”以及十八日上谕中“浙江民妇葛毕氏谋毙本夫一案”的说法,并将案情概述为“已革举人杨乃武因奸商同奸妇葛毕氏谋毒本夫葛品连身死”;此外,再没有使用其他表述。而军机处在抄录该折时,则将呈奏事由标注为“遵议杨乃武案请饬覆讯由”。与此类似,在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都察院奏折中,仅转录了上谕所谓“民妇葛毕氏因奸毒毙本夫葛品连”之说;但军机处录副奏折却以“奏为中书汪树屏等呈诉杨乃武案覆讯回护请饬部审办由”作为其事由标记。仅就这两条标注来看,在当时的政治场域中,杨乃武已经逐渐转变为该案的核心人物,并被军机处司员视作案件的代指和标签;相反,原先的第一犯罪嫌疑人葛毕氏,在这两份录副奏折的事由标注中却消失不见了。
杨乃武在该案中的这一地位变化,还更为充分地体现在一些奏折的内容当中。例如,户科给事中边宝泉在奏折中使用了“此案杨乃武是否屈抑”“于吏治民生均有裨益,非徒为杨乃武一人昭雪已也”这类措辞,而不是“杨、葛是否屈抑”“为杨、葛二人昭雪”。都察院亦奏称:“杨乃武被诬冤抑,众口一词。杨乃武自到案至今,屡受极刑,从未供认。”可见,杨乃武已经蜕变成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
从事后来看,虽然此案的最终结局,是杨乃武和小白菜的冤情得以昭雪;然而,在案件的进程中,却是通过凸现杨乃武之冤抑来推动案件的平反。可以说,杨乃武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葛毕氏则逐渐被淡化。在某种意义上,葛毕氏已经慢慢转化为证人的角色,她在案件后期最为主要的作用,就是证明杨乃武与她之间是否存在奸情,以及杨乃武是否主使她投毒。如若这样,那么在葛毕氏的口供中,杨乃武已经逐步成为这起谋杀亲夫的共同犯罪的主谋,亦即“造意者”。根据《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果真如此的话,本案若以“杨乃武因奸起意唆使葛毕氏毒毙葛品连”为诉讼事由,倒是完全准确的定性。这时,葛毕氏反而只是一名听任教唆的“共犯”或“从犯”。当然,细细体味上引律例的意旨,对杨乃武来说,如果由他造意谋杀葛品连,则处以斩立决;如果由葛毕氏起意谋杀的话,则处以斩监候。相反,对葛毕氏而言,无论是首谋抑或协从,均要凌迟处死;除非“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才能降为绞监候。据此,葛毕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位置的变化——造意还是协从,对她的量刑结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同的影响。可见,衡诸本案的事实(杨乃武被葛毕氏诬攀而牵连涉案)和相关律例规定,葛毕氏都可能是第一被告。
但问题是,为什么杨乃武成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了呢?此乃本文的核心问题之所在。不过,我们暂且撇开这一问题不作深论,还是回到本案的其他叙述话语上来,进一步考察本案主角的变化问题。
对杨乃武在本案中地位的变化,公共舆论的反应则更为明显。例如,在清季舆论界广有影响的《申报》,曾经连续四年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这对案件平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在1874—1877年间出版的《申报》中,笔者共计查找到103篇与杨乃武案相关的报道;其中,约有54篇新闻,24篇时评,2篇叩阍底稿转录,1篇公呈转录,22篇奏折谕旨转录(其中14篇载于《申报》附张之《京报全录》)。在上述78篇新闻和时评中,大多数是以杨乃武为核心人物来展开的。内容暂且不论,仅单独以“杨乃武”“禹航生”或“杨氏案”为标题的就有17件。
而在标题中出现“葛毕氏”的报道和评论,仅有5件。相比之下,在公共舆论所表述的文本中,杨乃武成为此案当然的主角。人们对他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过了对案件性质起着决定作用、本应成为主角的“小白菜”葛毕氏。
足见,案发当时的第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葛毕氏,在官方文本中逐渐被淡化,最终蜕变为一个随附性的角色,而“罪行”不及她严重的“共犯”杨乃武,在案件中的位置反而不断上升,甚至在舆论所描述的文本中已经成为绝对主角。个中原因又是什么?一个显而易见的直接原因在于,杨乃武及其家人一直在努力推动着冤案的平反,从而促使杨乃武逐渐成为这个案件的焦点人物。
……
◎徐忠明、杜金
超越合理怀疑:一起清代命案的司法理想
◎徐忠明、杜金
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社会文化考察
◎徐忠明
台前与幕后:解读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
◎徐忠明
刀下留人:河南王树汶案的黑幕与平反
◎杜金
冤狱与平反:清末江宁三牌楼案钩沉
◎徐忠明、杜金
案件的政治学:大司寇薛允升的司法技艺
◎徐忠明
办成疑案:春阿氏杀夫案的制度与操作
附录
表 1:杨乃武案相关报道索引( 1874 -1877)
表 2:三牌楼案相关报道索引( 1878 -1883)
表 3:王树汶案历审官员名单
参考文献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