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延期交房风险。
那么如何防范以上风险,解决预售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呢?在目前预售制度短期内无法取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国家必须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来防御这种制度的潜在风险,同时购房者也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从国家层面来说:
第一,国家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仅没资质的企业不能进入这个市场,而且进入市场的企业也不是每一家都能够采用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要想顺利执行,必须有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十分健全的信用市场以及十分严格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来支撑。
第二,国家可以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并约束开发商使之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凡是参加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开发商必须参加这个基金,必须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付基金。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一旦出现风险由基金来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国家应当健全、完善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未出现较大的争议,很大的原因在于信息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任何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侵害购房者信息知情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市场中所为各种欺诈行为的实质是:企业不充分履行其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购房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被侵犯。
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特别立法设立一套严格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房产商的“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加大房产商信息披露义务,无疑是防范风险的较好方法。具体而言,针对房产商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参考真实性、全面性、方便性、最新性、简易性、惩罚性等标准。
第四,国家应该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前审查制度。在美国和香港,官方都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审查的对象之一,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房产商精心设计条款引诱购房者上当,避免欺诈的发生。我们应借鉴其规定,建立预售合同事前审查制度。预售合同主要审查两方面:一方面审查预售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审查是否存在不利于购房者的格式条款,因为在我国房产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购房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第五,国家建立预售款第三方托管与专用账户制度。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在试行。
商品房预售款可以说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房产商通过预售款达到融资的目的,购房者通过预售款对将来的房屋行使权利。因此,对预售款的有效监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我国的预售款第三方托管制度,并设立预售款的专用账户,规定划拨这个账户的资金必须先提交相关的申请证明文件,开发商不得擅自挪用,这样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从购房者自身来说,也应该提高自我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面临很多法律风险,一旦房产商违约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即使购房者诉诸法律程序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购房者的权益仍旧是没有得到实际的保护。因此,建立相应的自我救助体系,实现在房产商违约之后的快速赔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首先,提高购房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的权益不仅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更需要购房者自身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的识别和规避。然而,我国当前大部分的购房者并不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其避免方式,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可乘之机。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系统的整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的购房者能够及时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风险和规避方法。同时,购房者也应当主动学习和了解商品房预售的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认真审查开发商的“五证”和“一照”,对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认真辨别,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等等。
其次,参加商业保险,减少预购的法律风险。如前文所分析,当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风险分配极不合理,因此,政府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商品房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凡是房地产开发商都应该参加这个基金,把整个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银行、购房者及开发商,从而有效的平衡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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