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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6034
  • 作      者:
    卢培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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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根据刑法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人类生产、生活并发生各种关系的表现。为了实现人的主体性,保证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予以保护。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任何犯罪,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的严重侵犯,是该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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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1.什么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3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4.对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一般人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一般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首要分子则应当以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极易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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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强奸罪
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八、猥亵儿童罪
九、非法拘禁罪
十、绑架罪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四、诬告陷害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十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十七、非法搜查罪
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九、侮辱罪
二十、诽谤罪
二十一、刑讯逼供罪
二十二、暴力取证罪
二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二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二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三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十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十二、报复陷害罪
三十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
三十四、破坏选举罪
三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六、重婚罪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三十八、虐待罪
三十九、遗弃罪
四十、拐骗儿童罪
四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四十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聚众哄抢罪
四、敲诈勒索罪
五、盗窃罪
六、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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