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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死刑控制与证据制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221
  • 作      者:
    石岩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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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岩,女,1982年1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2005年、2009年和2012年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主攻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学习和工作期间,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编著作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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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死刑控制与证据制度》第一章以死刑控制为研究主题,原因在于如果对死刑控制缺乏基础研究,将无法导出证据制度对于死刑控制的重要意义。因此,第一章将开宗明义,以对死刑控制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为研究重点,从死刑控制的界定、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两方面对死刑控制的现有路径进行概括与总结。在研究过程中,笔者触碰到了解析死刑控制问题的第三种视角——证据视角,并以此为切入点,将证据视角引入死刑控制。此外,本章中还会对2010年我国两高三部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及死刑证据问题的立法状况进行梗概式介绍,为后文研究我国死刑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的法律规制略作铺垫。
  在对死刑控制及其与证据问题的碰撞进行阐述之后,《“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死刑控制与证据制度》的第二章至第四章会以证据的“漂移”过程为线索,选择“死刑案件生产线”上存在较多问题的三个关卡,即取证、认证以及量刑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等三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第二章将“取证”作为研究对象。本章以现有死刑错案为背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取证环节的证据制度进行系统整合与梳理。从取证的基本原则、言词证据的非法取证、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辨认程序、鉴定意见,以及死刑案件取证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五方面,详细阐述死刑案件针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取证规则,尽可能地在侦查程序中严格把握证据的获取与保存程序,避免非法证据及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落实取证的全面客观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取证环节之后,证据将要经受的是法庭质证的洗礼,以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通常,在质证环节时出现的问题有证人不出庭作证、交叉询问等,而这也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但是,在法庭审判阶段,证人作证与交叉询问的问题更多的是从如何向法庭展示更可靠的证据的立场出发,而如果从死刑控制的立场出发,必然是希望法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能够遵循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合理地进行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评判,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进行把握同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以及死刑的裁判质量息息相关。因此,第三章的研究主题被确定为“法官认证的问题与规则”,从一则真实的“两可”案例出发,由现象认识本质,结合《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确立的相关规则,探讨死刑案件中审判者应当如何遵守并贯彻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以确保做出合法合理之证据裁判。
  《“死刑程序研究”系列丛书:死刑控制与证据制度》的第四章将讨论的重点定位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量刑问题均为众人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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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试点,法院系统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量刑改革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也表明量刑程序独立化实乃大势所趋。在2011年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亦有专家提出应当在死刑案件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建议,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最终并未采纳这一建议,但是从长远来看,死刑案件的量刑制度势必会有所为。既然在死刑案件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针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和程序相适应的量刑证据制度就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题中之义。因此,在第四章的论述中,选择从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问题、量刑程序中证据的界定、类型与收集,以及量刑程序中的证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证据制度予以分析。同时,在本章的第二节,通过对美国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和量刑证据制度的介绍,期盼为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以及量刑程序相关证据问题的构建提供有益之借鉴。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适用较为相似的规则,只不过关注的重点在于讯问人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以及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人员是否存在矛盾的内容,如果笔录中出现了上述情形,那么该项讯问笔录同样需要经过补正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笔录中未能记录侦查人员是否履行了询问(讯问)前的告知义务。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证人的告知程序,设置的初衷在于仿效英美等国的证人宣誓作证程序。在英美法系,证人在出庭作证前需要进行作证宣誓,以保证其所言为真。证人宣誓作证,源自于英美国民的宗教信仰,宣誓的程序能够对证人作证是否讲真话产生道德和心理上的约束力。在我国,并不崇尚类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并未规定宣誓作证程序,但是告知程序的存在同样起到提醒证人如实作证的作用,并且通过告知其作伪证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更有助于确保证人说真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前的告知程序,意在让其知晓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一旦发生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对自身的诉讼权利进行救济,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死刑案件中,为了增强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对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的形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按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4、21条的说法,办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时,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前应当履行此项义务,如果笔录中没有记载履行此义务的过程,需要办案人员进行合理解释或者履行相关手续予以补正,否则该项笔录将因其存在取证瑕疵而被排除于法庭之外。
  (2)询问笔录内容存在矛盾。在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部分的论述中,提及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则。如果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存在着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那么,该份笔录在内容上存在矛盾,属于可以被排除的对象,除非办案人员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究其原因,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确实存在着严重违法的情况,即将不同的证人同时进行询问,违反了证人隔离原则;另一种是由于询问笔录制作人员的不当操作或不规范制作导致同一份笔录中出现了同一询问人员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对于前者,应当适用“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排除规则,不属于可以补正的情况;对于后者,则属于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弥补瑕疵的情形,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询问地点不符合法定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对询问证人的场所不符合规定的取证行为加以规制,但是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4条,将“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视为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一种情形,并且规定,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者补正的话,在违规地点进行询问所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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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死刑控制与证据
第一节 死刑控制的界定
第二节 死刑控制的现有框架
第三节 将证据视角介入死刑控制

第二章 死刑控制理念下的刑事取证
第一节 取证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言词证据的非法取证问题
第三节 刑事辨认错误与规则构建
第四节 司法鉴定与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第五节 死刑案件取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第三章 法官认证的问题与规则
第一节 从一则实例观察我国死刑案件的认证活动
第二节 死刑案件法官认证之规则

第四章 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程序背景
第二节 美国死刑案件量刑证据制度概览
第三节 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中的证据
第四节 量刑程序中的证明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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