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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贿赂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35052
  • 作      者:
    孟庆华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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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庆华,男,山东济南人。北京人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专著有:《数罪并罚适用与比较》、《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刑罚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犯罪构成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动向》、《受贿罪研究新动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等书,在《人民论坛》、《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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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贿赂犯罪形态既包括横向解决刑事责任大小的犯罪停止形态,同时义包括纵向解决刑事责任轻重的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贿赂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贿赂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停止形态,其中的贿赂犯罪预备与中止通常不具有可罚性。贿赂犯罪的共犯形态不论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还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都是存在的。贿赂犯罪的罪数形态主要表现为牵连犯、吸收犯、想象竟合犯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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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的看法,而认为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理由在于:(1)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方式与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态度相矛盾。因为介绍贿赂罪中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表现,即主观与客观应是相对应、相符合的。介绍贿赂罪的沟通、撮合等行为方式,反映在行为人主观上只有“希望”才与之相符,而如果是“放任”,即对能否介绍贿赂持“漫不经心”或“无所谓”的心理态度,那么这种“放任”心理态度就难以使介绍者去进一步实施沟通、撮合等行为。(2)上述观点的分析并不精确。按照该学者的举例,张三既然明知李四认识王五的目的就是向其行贿,而联系、安排王五与李四见面,其目的就是帮助李四行贿的目的得以实现,其主观上对贿赂的发生不是放任而是希望,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当然,如果张三对李四是否行贿并不清楚,只是介绍李四与王五认识,则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为行贿、受贿牵线搭桥的作用,也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犯罪。②
  介绍贿赂罪的共同介绍贿赂故意是在介绍贿赂罪的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上述内容明确了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形式之后,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特征就迎刃而解了。作为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构成的共同介绍贿赂故意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l)介绍贿赂罪的共同介绍贿赂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介绍贿赂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介绍贿赂犯罪。(2)在认识因素方面,二人以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行贿或受贿犯罪的危害结果。(3)在意志因素方面,二人以上行为人希望发生这种行贿或受贿犯罪的危害结果。其中,第一个构成特征为共同介绍贿赂故意所特有,而第二和第三两个构成特征则与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构成特征相同。总之,共同介绍贿赂故意与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构成特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较为独特的构成特征。
  二、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能否构成共犯问题
  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的关系有两种表现:一是主动介绍,此时是在行贿者未求助介绍行贿者的前提下,介绍行贿者主动表示愿意为行贿者引见或寻找受贿者,从而使行贿与受贿两者予以沟通或见面;二是被动介绍,此时是在行贿者先行求助介绍行贿者之后,介绍行贿者才被动表示愿意为行贿者引见或寻找受贿者,从而使行贿与受贿两者予以沟通或见面。尽管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在主观上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但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却并无差异,即均为介绍行贿者将行贿者介绍给受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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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贿赂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第一节 受贿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受贿罪的预备形态问题
(一)受贿罪是否存在预备形态问题
(二)受贿罪的预备形态构成特征
(三)受贿罪的预备形态是否具有可罚性问题
二、受贿罪的中止形态问题
(一)受贿罪是否存在中止形态问题
(二)受贿罪的中止形态构成特征问题
(三)受贿罪的中止形态是否具有可罚性问题
(四)受贿中止形态的司法认定问题
三、受贿罪的未遂形态问题
(一)受贿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二)受贿罪的未遂形态构成特征问题
(三)受贿人收受伪劣物品的贿赂未遂问题
(四)受贿未遂形态与受贿中止形态的界定问题
四、受贿罪的既遂形态问题
(一)受贿罪既遂形态的界定标准问题
(二)受贿罪的既遂形态构成特征问题
(三)受贿罪既遂形态的种类问题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影响受贿罪既遂成立问题
第二节 行贿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行贿罪的预备形态问题
(一)行贿罪是否存在预备形态问题
(二)行贿罪预备形态的构成特征问题
(三)行贿罪的预备形态是否具有可罚性问题
二、行贿罪的中止形态问题
(一)行贿罪是否存在中止形态问题
(二)行贿罪的中止形态种类问题
(三)行贿罪的中止形态是否具有可罚性问题
三、行贿罪的未遂形态问题
(一)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问题
(二)行贿罪未遂形态的构成特征问题
(三)行贿罪未遂形态的种类问题
(四)行贿罪未遂形态的司法认定问题
(五)行贿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具有可罚性问题
四、行贿罪的既遂形态问题
(一)行贿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二)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的既遂标准问题
(三)行贿人将财物送给受贿人家属能否构成行贿既遂问题
第三节 介绍贿赂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介绍贿赂罪的预备形态问题
……
第二章 贿赂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
第三章 贿赂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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