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的看法,而认为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理由在于:(1)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方式与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态度相矛盾。因为介绍贿赂罪中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表现,即主观与客观应是相对应、相符合的。介绍贿赂罪的沟通、撮合等行为方式,反映在行为人主观上只有“希望”才与之相符,而如果是“放任”,即对能否介绍贿赂持“漫不经心”或“无所谓”的心理态度,那么这种“放任”心理态度就难以使介绍者去进一步实施沟通、撮合等行为。(2)上述观点的分析并不精确。按照该学者的举例,张三既然明知李四认识王五的目的就是向其行贿,而联系、安排王五与李四见面,其目的就是帮助李四行贿的目的得以实现,其主观上对贿赂的发生不是放任而是希望,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当然,如果张三对李四是否行贿并不清楚,只是介绍李四与王五认识,则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为行贿、受贿牵线搭桥的作用,也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犯罪。②
介绍贿赂罪的共同介绍贿赂故意是在介绍贿赂罪的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上述内容明确了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形式之后,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特征就迎刃而解了。作为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构成的共同介绍贿赂故意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l)介绍贿赂罪的共同介绍贿赂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介绍贿赂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介绍贿赂犯罪。(2)在认识因素方面,二人以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行贿或受贿犯罪的危害结果。(3)在意志因素方面,二人以上行为人希望发生这种行贿或受贿犯罪的危害结果。其中,第一个构成特征为共同介绍贿赂故意所特有,而第二和第三两个构成特征则与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构成特征相同。总之,共同介绍贿赂故意与单独介绍贿赂故意的构成特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较为独特的构成特征。
二、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能否构成共犯问题
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的关系有两种表现:一是主动介绍,此时是在行贿者未求助介绍行贿者的前提下,介绍行贿者主动表示愿意为行贿者引见或寻找受贿者,从而使行贿与受贿两者予以沟通或见面;二是被动介绍,此时是在行贿者先行求助介绍行贿者之后,介绍行贿者才被动表示愿意为行贿者引见或寻找受贿者,从而使行贿与受贿两者予以沟通或见面。尽管介绍行贿者与行贿者在主观上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但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却并无差异,即均为介绍行贿者将行贿者介绍给受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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