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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662
  • 作      者:
    徐志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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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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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其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是什么?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挪用公款归还赌债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进行非法活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用于做生意、买股票或者将公款存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润、利息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或者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个人实际是否营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自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立案数额标准,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定罪处罚标准相同。
  以上三种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行为人都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如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其中,“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4.对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如何计算其挪用公款数额?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挪用时间应从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之日起认定并计算。数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问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认定并计算。
  5.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均为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构成不同。前者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准备将来归还;后者是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不准备归还。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二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没有侵犯公款的处分权;后者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除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以外,均为公款;后者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任何公物。四是行为方式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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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食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六、行贿罪
七、对单位行贿罪
八、介绍贿赂罪
九、单位行贿罪
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一、隐瞒境外存款罪
十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三、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枉法仲裁罪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十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五、放纵走私罪
二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商检失职罪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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