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其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是什么?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挪用公款归还赌债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进行非法活动。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他人用于做生意、买股票或者将公款存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润、利息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或者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个人实际是否营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自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立案数额标准,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定罪处罚标准相同。
以上三种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行为人都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如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其中,“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4.对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如何计算其挪用公款数额?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挪用时间应从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之日起认定并计算。数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问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认定并计算。
5.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均为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构成不同。前者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准备将来归还;后者是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不准备归还。这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二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没有侵犯公款的处分权;后者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除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以外,均为公款;后者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任何公物。四是行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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