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一体化分析框架在应答实际问题时的有限解释力
针对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国家相关决策机关提出了“综合治理”这一旨在治本的措施。但是,“面临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不断发生的严重罪案这个‘近火’,综合治理似属救不了‘近火’的‘远水”’。①所以,在“近火”面前,我们一方面要反思现行的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使刑法运行模式从“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另一方面,也应该同时反思我们既有的思维框架本身——仅仅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之内,我们能否获得对于相应问题的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和彻底解决?
刑事一体化的分析框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在应答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刑事领域“一体化”的考察有利于我们以较为宽阔的视野审视问题并且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刑事一体化的分析框架在应答实际问题时的解释力又是有限的,因为其解释的界域标定在“刑事领域”之内,所以其对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力也因此受到了限制,故此,得出的结论也就可能是表层的、片面的,甚至是偏颇的。
比如,对于司法实践之中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如果仅仅局限于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考察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刑法领域的严重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我们便难以获得对于刑讯逼供问题的透彻认识。可以说,在面对刑讯逼供问题的时候,“刑事一体化”分析框架的解释力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在反思作为行政权的运行样态的警察权的不当行使过程之中,从对于警察权这一公共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的角度,从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公共权力非法侵害的角度,我们才能够获得对于刑讯逼供这一公害的深刻认识,从而找到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①又如,对于司法实践之中的另一“毒瘤”——劳动教养问题的研究,也应该超越现有的“刑事一体化”的分析框架,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学科作贯通一体的审视,从限制公权力的视野和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的角度,观察和思考劳动教养问题的症结所在。
可见,刑事一体化概念和理论在具备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的同时,这一分析框架也存在着不足。可以说,“刑事一体化的走势虽是必然,但刑事系统涉及自由、人权的维护以及机关、部门的权力分配等等问题。多元社会格局下存在多元价值,但这并不排除而是更说明刑事治理社会要有统一的价值标准。这正是刑事一体化产生的必然性,也是我们要时刻关注的前提性问题。”②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从刑事一体化到公法一体化的问题终于在一些学者积极的推动之下浮出水面。
二公法一体化:一种学科发展路向的展望
“人类生活的最大公害恰恰出自公共权力的专横和腐败,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又出自公共权力不受约束或者约束不力,而人类社会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比法治更好的防治公共权力专横与腐败的办法来。”⑧事实上,我们之所以认定仅有“刑事一体化”是不够的,我们之所以倡导在“刑事一体化”的基础之上将研究者的视野导向“公法一体化”,在“大公法”的框架之内去考察、研究和判断,就是因为许多现实生活之中的问题、纠纷与案件,其解决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刑事上的问题,它实际上已经溢出了刑事领域而成了一个“公法”问题。其原因在于,这可能“涉及到公权者的权力边界和范围,涉及到私权者的权利如何排除公权力的干扰和侵害而得以保全,涉及到私权者在其私人生活很大程度地依赖公权者的恩惠而不得自治时还能理直气壮地向公权者主张自己的权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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