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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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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生命刑法与环境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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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018978
  • 作      者:
    李永升,张光君著
  • 出 版 社 :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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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升,男,1964年9月生,安徽怀宁人。1986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董鑫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198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自任教以来,撰写《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观沉思》、《金融犯罪研究》、《犯罪构成集合论》、《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刑法总论》、《经济刑法学》等专著、教材、论文集50余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文章190余篇,其中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刑事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研究年鉴》全文转载和摘登的论文有10余篇,以上成果有10多项荣获司法部、四川省、重庆市和西南政法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成果奖。曾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六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生导师、重庆市教委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张光君,男,1976年生,四川开江人,刑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西南政法大学预防重新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2003—2006年师从李永升教授读研期间,其毕业论文《环境刑法新理念》被评为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曾获重庆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和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曾获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全市教育系统论坛获一等奖、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人民建议奖”等多项省部级奖励。曾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日报》《人民检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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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生命刑法与环境刑法研究》的内容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为主线,分为生命刑法和环境刑法研究两大部分,其中生命刑法部分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着重研究与人的生命有关的刑法问题;环境刑法部分主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着重研究环境刑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两个部分的内容既相互独立,又在总体上联为一体,从而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刑事法律的促进和影响。书中较详细地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切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从事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广大工作人员而言,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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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关子人的生命终结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杀人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有生命的人,对于已经失去生命的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加以处理。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权利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生命也就谈不上生命权利问题。一般来讲,死亡是生命终结的重要标志,对于一个已经死亡的人而言,在法律意义上已不能再称之为人,而只能叫遗体。对于毁弃遗体的行为,按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只能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定为杀人罪。这样,如何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时候生命已经终结,就成为判别行为人是否构成杀人罪的重要标志。那么,怎样才能确定一个人已经失去生命并因此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呢?关于这个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理论来看,也存在着多种学说的聚讼。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是呼吸停止说。这种学说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以呼吸是否停止为标志。如果一个人已经停止了呼吸,就认为失去了生命;反之,只要没有停止呼吸,便不能做出此人已经死亡的结论。例如,在美国堪萨斯州曾经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法庭就认为:“仍在呼吸的人,即使处于无意识状态,也没有死亡”。
  二是脉搏止息说。这种学说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以脉搏是否停止跳动为标志。如果一个人的脉搏已完全停止了跳动,就已失去了生命,反之,则不能下此结论。这一学说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上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一度被认为是法律上判定死亡的权威性学说。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1951年版)给死亡下的定义就是“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②《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题,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
  三是生活机能损害说。这种学说认为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以其生活机能是否遭受彻底损害为标志。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机能遭受彻底损害且不可逆转,就可以断定其已失去了生命,反之,只要一个人的生活机能未遭损害,即使处于昏死状态,也不能认为其失去了生命。
  四是大脑机能停止活动说。这种学说认为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死亡应以其大脑机能是否永久性停止活动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的大脑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了活动,哪怕尚有呼吸、心跳的存在,也可以认定此人已经死亡。由于这一学说的诞生建立在大量的临床实践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此,自从这一学说问世以来,在法律界对死亡的认定方面也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原先许多采用传统医学观点判定死亡的国家,纷纷以“脑死亡”学说代替了传统的“心肺死亡”的学说。目前,芬兰、英国、美国、法国、荷兰、丹麦、挪威等国都采纳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在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综合判断说。这种学说主张,一个人的死亡如同一个人的出生一样,是有一个过程的,仅以这个过程中的某一生理反应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只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日本的刑法理论即认为,关于人的生命终结问题,从慎重地进行判断来说,应以综合判断说为妥。
  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在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大多数人仍旧采用的是为医学界历来所沿用的传统死亡概念,即以人的心肺功能的完全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志。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的缺陷,现在看来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它不能对因某些病变或打击造成的假死状态做出科学的解释以外,同时也不利于医疗手术中及时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针对这一传统学说存在的缺憾,结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新潮流,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判断一个人的生命是否终结应以人的大脑机能是否完全停止活动为标准。
  从国内外法学界关于生命终结的各种学说来看,犹如对生命的起始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之争一样,人们对死亡的标准意见也不尽一致。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学说更为科学呢?笔者认为,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人的生命权利问题,因此不能草率地下结论。尽管目前刑法学界的各种学说和观点都有各自所依据的理由,但它们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一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采用什么样的死亡学说更有利于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如果仅从各自的立场和需要出发,使死亡的判断标准多样化甚至复杂化,不仅会使医学科学误人旁门,同时也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普遍尊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捍卫人类生命权利的角度出发,采取“综合判断说”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无疑是可靠的。
  众所周知,在世界上,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为每个人只有一次。因此,在判断一个人生命终结的问题上,就必须非常谨慎,切不可做出任何没有把握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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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生命刑法研究
1 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
2 走向生命终点的明智选择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3 新刑法对未成年犯废除死刑的理由及适用
4 死刑权的法哲学反思(上)
——遮蔽与去蔽
5 死刑权的法哲学反思(下)
——真理与歪理
6 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
7 关于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再探究
8 经济犯罪处罚中的生命刑适用
9 关于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存废问题研究
10 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研究
11 关于杜绝死刑冤假错案问题研究
12 故意杀人罪研究
13 过失致人死亡罪研究

第二编 环境刑法研究
1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研究
15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16 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研究
1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分类研究
18 环境观的当代转型
19 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论纲
20 环境哲学的刑法学展开
21 环境刑法的革新
22 环境刑法应当秉持何种理念
23 从“血铅事件”看环境法律体系的重构
24 激进与保守:环境危机中的刑法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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