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陆某某的补充证言。证明2005年11月5日他和王某某到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认识了该代表处负责人杨某某和项目经理许某,杨某某、许某向他介绍上海代表处是安融集团的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是帮国内企业融资,安融集团有足够的资金,杨某某还把美国银行资信证明等一系列文件给他看的。11月10日,他与唐某某一起到上海代表处与杨某某、许某具体谈了发电机组项目融资的情况。11月22日,杨某某等人来到无锡,他和唐某某各代表本公司和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的40万元可行性报告费用等内容是于11月10日在上海洽谈好的,当时杨某某提出了要做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考察费及做尽职调查报告的事宜。投资合作意向书的内容是11月23日双方在无锡具体谈好,在上海代表处签订的,意向书上说考察期间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他和唐某某两公司承担。先后支付40万元可行性报告费和30万元考察费,都是交到上海代表处给张某清的,两次交款时杨某某均在场,考察费支付结束后,杨某某、许某在场时,张某清提出尽职调查报告需要美金8万元,他和唐某某与杨某某、许某商量后谈定为40万人民币,于2006年2月11日签订协议,约定25个工作日内安融集团资金到位。2月13日,他交到代表处40万元银行汇票,系张某清签注后交给了杨某某。证明双方签订文本上的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章都不是签订时当场盖的。
(3)证人张某清的证言。证明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在与无锡陆氏公司、桥联公司业务往来一开始是许某去接触的,然后许某向杨某某汇报,商量具体的方案。后杨某某向他介绍了这个项目,说以制作可行性报告、美国总公司人员过来考察的费用、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名义向无锡方开口要200万元的费用,并且给他一张这些费用的单子,告诉他哪一步该收多少钱,具体的商谈由他去和无锡方谈,在谈的时候他是按照这张单子来谈的。他和许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到无锡方考察了四五次,每次都是他和杨某某一起去的,具体商谈主要是由他谈的,签字也是他签的。先后向无锡方要了三笔费用,第一笔以制作可行性报告的名义要了40万元,可行性报告是鲍特维里公司做的,并且是鲍特维里公司开出来的发票。第二笔以考察费名义的30万元,是以英康公司名义开的发票。第三笔是以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名义的40万元,听王某某讲由杨某某让中企华公司作尽职调查报告,杨某某给对方一张汇票,对方就相应地将这汇票金额一半的现金再返还给杨某某。三笔费用均是杨某某支配的。证明去无锡考察时,他从言谈举止中发现称总部派来的两个外国人有问题,经问许某得知两个外国人是杨某某请来的,根本不是美国总公司派来的人,没有见过所谓的上海代表处负责人Jessica。
(4)证人许某兵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王某某打电话给他,称无锡桥联公司的唐某某、陆氏公司的陆某某准备合作开发风力发电设备制造的项目,但资金短缺,所以想找个公司融资,后他向杨某某汇报此事。杨某某认为可以接触,然后由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发邀请函,邀请陆某某、唐某某到上海具体洽谈。几天后,陆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赶到上海,上海代表处由杨某某、张某清和他出面接待、洽谈,当时陆某某、唐某某提出需融资2800万美元,期间经过多次谈判,杨某某、张某清和他还专程到无锡考察,其中有一次,杨某某还叫了两个外国人和张某清及他一起到无锡去。安融集团为组建众联公司注册所需的相关法律文本、资料等都是由杨某某亲手交给他的,具体办证都是他协助无锡方经办的。经过多次谈判,双方达成意向,2005年11月23日,陆某某、唐某某到上海,在圣爱广场2406(2405)室,他和杨某某在场,张某清与陆某某、唐某某签了份投资意向书。意向书签好后,张某清将这份投资意向书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在该意向书上盖了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印章。先后收取了三笔费用共计110万元,其中作可行性报告40万元,是杨某某联系的,后来知道是鲍特维里公司做的。第二笔费用是考察费30万元。第三笔是作尽职调查报告40万元,是在2006年2月前后,由陆某某送来一张金额40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尽职调查报告是杨某某联系并委托中企华公司做的,该公司的老总叫李某昌。他事后听杨某某讲去无锡考察的两个外国人是杨某某请来冒充安融集团总部的人。
(5)证人姚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英康公司是杨某某开办的,她是法人代表但只是挂挂名,没有实际出资的,公司实际上是杨某某负责的。英康公司曾以管理服务费的名义开给陆氏公司、桥联公司四份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30万元,英康公司只是代开发票,收取税钱。鲍特维里公司是杨某某和谢某伟、王某明三个人共同负责的,她于2005年年初进去做兼职财务,到2005年年底离开。鲍特维里公司曾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开给陆氏公司、桥联公司一份发票。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经营的业务都不记账的,她只记一些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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