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以专利权为例,它是指权利人经由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法律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独占权,保障其在进行商业化实施的过程中获取高额的利润。然而,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双重属性,必然产生专利权权利的垄断性和知识产品公有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商品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及利益客体的资源稀缺性日益明显,围绕专利权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愈加白热化。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行为往往具有限制竞争、-图谋不合理的垄断的意图,如不加以限制,该行为可能严重阻碍竞争而不是鼓励创新,从而损害社会公共整体利益。这时,国家处于利益平衡的考量会对其滥用行为进行干预,使得其专利权在权能范围与效力范围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但并未改变其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因此,通过法律实现利益平衡是消解利益冲突的合理化途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在法律层面上推进专利运用,防止技术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威慑手段和调节机制。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目标“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两项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职能:一是对权利的保护;二是对权利的限制。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试图在激励发明创造与促进知识产品的利用与传播之间寻求理想的平衡,防止超越专利权垄断界限的权利行使行为,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新能源技术与新能源汽车领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致力于绿色技术创新,但却不能无视受制于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绿色技术转移和授权的限制导致新能源技术创新滞后的现实。如果仅仅是发达国家保持自身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利器,用以遏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就丧失了其公平和价值,也就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可和遵守。新能源产业中知识产权战略到底应当怎样发挥作用才能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真正实现利益分享?
目前发达国家推行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不仅垄断了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而且高企的技术转让费用也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望而却步,陷入技术落后的恶性循环。进而,发达国家还利用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率先制定出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并利用技术标准构筑无形的贸易壁垒,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更有甚者,少数发达国家还滥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利器和其国家政策法律对他国正常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贸易设限,阻碍其获得相关产业的核心技术,以达到保持其技术优势,限制他国技术发展的目的。这些表现都已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功能.并对技术进步构成一定的阻碍。目前发达国家不断指责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发展经济,对全球环境恶化和气候变化造成恶性影响,与目下所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方式相违背,因此应当付出更大的代价和更多的努力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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