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他物权善意取得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49942
  • 作      者:
    张庆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编辑推荐
  这本《他物权善意取得研究》将结合目前学界观点和理论,主要围绕以下六个方面问题展开论述:第一,不动产所有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如果适用善意取得,是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现,抑或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的体现?第二,他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由于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因此,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实际上又是不动产物权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第三,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区别问题。能否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在善意取得层面将二者统一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这一做法,有何理论局限,对司法实践有何影响?第四,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构成要件机理和法律效力机理问题。第五,几种典型他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第六,我国的善意取得与公信力制度体系的协调问题。
展开
内容介绍
  《他物权善意取得研究》以他物权善意取得总论为视角,从善意取得的立法体例、价值取向、理论前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研究了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共性问题及其理论原则。以他物权善意取得分论为视角,从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构成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研究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准用益物权等用益物权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细化、个性化的理论规则。
展开
精彩书摘
  《他物权善意取得研究》:
  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德国民法为物权形式主义,奥地利民法、韩国民法和我国《物权法》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通过其制度,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以“公信力”,用来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这种公信力制度一般放在民法典物权编的总则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制度中,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没有登记制度,当然不能靠“公信制度”来保护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于是才创设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5条:“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该条规定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善意保护效力的规定。遗憾的是该条用“享有的物权”代替“取得的物权”,不能体现保护交易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并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制度发生混淆。起草人居然忘记了自己在本草案第四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可见一个“享有”,一个“取得”,一词之差,谬以千里①!后来该规定被我国《物权法》删除。为体现对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入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居然将原本应该规定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内容硬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拼凑在一起。显然这一做法与我国《物权法》本身及原有民事立法所采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相矛盾。
  从国外民法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例考察,德国、瑞士等注重形式理性且制定有较完备民法典的国家,也是采用这种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是物权编,该编第二章“土地权利通则”实际上是关于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制度。其中,第891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权利推定效果。而第892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上述规定适用于不动产,其目的是保护信赖登记簿的善意第三人,然而这一法律规范尚不能基于此而作为一项独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实际上只能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
  在《德国民法典》中,真正作为一项独立制度而存在的善意取得被规定在该法典物权编的第三章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一节。其中第932条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和“未登记的海运船舶的善意取得”;第933条规定了“占有改定时的善意取得”;第934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让与时的善意取得”;第935条规定了“占有脱离物不得善意取得”;第93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后,第三人权利的消灭”①。这些规定在要件和法律效力方面,构成了较为系统且相对独立的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以简洁、明快且不失严密风格著称的《瑞士民法典》,在其第四编“物法”第二十章“动产所有权”第714条第2款中,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该规定中“受关于占有规定的保护”是指该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即“善意受让动产所有权或限制物权的让与者,如该动产系委托于让与人,其让与人纵未被授有让与的权限,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仍受保护。”②据此,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民法典》中,是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的。另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法”的第二十五章“不动产登记簿”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借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据此,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实为登记公信力内容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不宜继续采用现行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体例。从客观、理性的角度看,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的相关体例,在物权编总则中应该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三个基本效力,即物权变动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动产占有或交付公示的三个基本效力,物权变动效力应规定在物权编总则中;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应规定在物权编占有制度中;善意保护效力应该视物权的类型分别规定在物权编分则的具体动产物权制度中。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和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2010年修订完成的我国台湾“民法物权编”均采用此种体例。
  ……
展开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研究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方法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争议
二 关于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争议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一 研究的意义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核心概念
第一节 物权
一 物权的立法定义
二 物权的学理定义
三 他物权
第二节 善意取得
一 方式或结果
二 公示的结果

上编 他物权善意取得总论
第三章 他物权概述
第一节 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他物权的概念
二 他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他物权的类型和性质
一 用益物权
二 担保物权
第三节 他物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一 用益物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二 担保物权制度的社会作用
第四章 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 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二 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 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 不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章 他物权善意取得概述
第一节 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方法
一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二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制度
第二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定义
一 定义的理论前提
二 定义的两层含义
第六章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
第一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体例
一 学界有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观点
二 我国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的立法演变
三 我国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的理性状态
第二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一 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二 不动产及权利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前提
一 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前提
二 不动产及权利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前提
第四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启示
二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公信力制度的启示
三 不动产及权利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 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一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 对原权利人的法律效力
三 对无处分权人的法律效力
四 善意取得他物权的终局性问题
五 关于回首取得问题

下编 他物权善意取得分论
第七章 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一节 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
一 用益物权客体的应然状态
二 用益物权变动模式的应然状态
三 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 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 须存在权属登记错误
二 须存在登记名义人处分他人不动产权利的行为
三 须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四 须完成用益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节 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一 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 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三 对无处分权人的效力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一 准用益物权的由来
二 准用益物权的设立
三 准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
第八章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一节 抵押权善意取得概述
一 抵押权的概念
二 抵押权的类型
第二节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一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二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
一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二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无权抵押行为
一 无权抵押行为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二 无权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一 不动产及其权利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二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第六节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一 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 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三 对抵押物善意取得人的效力
四 对无处分权人的效力
第九章 质权的善意取得
第一节 质押权善意取得概述
一 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 质权的客体范围
三 质权善意取得的类型
四 质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
第二节 质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一 货币质权善意取得可行性分析
二 非登记型权利质权善意取得可行性分析
三 登记型权利质权善意取得可行性分析
四 质权善意取得与责任转质的区别
第三节 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 非登记型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二 登记型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一 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 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三 对无处分权人的效力
四 关于先质后抵的问题
五 关于先抵后质的问题
第十章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第一节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与立法现状
一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观点
二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占有委托物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分析
一 基于社会效益的分析
二 基于无权处分的分析
三 基于留置权设定目的的分析
四 基于债权入主观心理状态的分析
第三节 占有脱离物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可行性分析
一 基于无权处分的分析
二 基于债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分析
三 基于社会效益的分析
四 对占有脱离物留置权成立要件说的质疑
第四节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一 留置物须为占有脱离物
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
三 留置物与债须存在牵连关系
四 留置物已经现实地交付给了债权人
五 债权人主观为善意
第五节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效力
一 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 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三 其他担保物权人享有涤除权
参考文献
一 海峡两岸学者民法学著作
二 国外学者民法学著作
三 海峡两岸学者民法学论文
四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