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8.如何解释合同条款?
【宣讲要点】
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不同文本的合同,其解释规则有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具体的来说,包括以下规则:
(1)文义解释原则为基础。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理解合同条款,必须以合同条文使用的文字内涵和外延作为解释的基础。具体来说,就是要考量合同用语的载体,结合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寻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义解释的重要性直接体现在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将其规定在合同解释原则的首位上。
(2)体系解释。合同法第125条的表述是“有关条款”,是指要将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堪称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间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之所以要考虑体系解释,是因为合同内容是单纯的合同文本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的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组成的.其他的材料有助于明确争议内容所具有的含义。
(3)历史解释。合同法第125条的“有关条款”还包括了解释合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签订当时当事人所处的情势——签订合同所有的书面文件,口头阐述和其他双方当事人证实其同意的其他行为。
(4)目的解释。合同法第125条的“合同目的”指的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因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的理解就不可能脱离合同目的的规制。当然,依据交易目的解释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只是确定了解释的大方向,很多具体条文、用语、条款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解释原则共同完成。
(5)参照习惯与惯例。习惯与惯例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渊源。在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无法完成对合同条款及用语的确定时,习惯与惯例能起到非常有益的补充作用。习惯可以分为一般习惯(通行全国或全行业的习惯)、特殊习惯(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具体哪些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要依据个案判断。
此外,合同解释时,这些不同的规则之间有没有高低之分呢?是不是某些解释原则必须得到适用而不能被违反呢?这主要是要考量是否有当事人约定。同一合同采用两种以上合同文本的,不同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依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同等效力的不同合同文本,依目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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