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始终在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格式合同作为实现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生活的手段,在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格式合同的适用性。许多原来可以通过市场,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经济关系,也成了整齐划一的计划合同或行政合同的内容。长期以来,国家对邮电、铁路、航空、银行、水电供应等行业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这些领域广泛采用了格式合同的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格式合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方面,其中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的发展,因为格式合同具有满足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的明显优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为了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使用格式合同。另一方面,国家为保证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实行有限制的竞争和行政垄断。邮电、航空、金融、通讯、铁路等行业形成了全国性的垄断,城市交通、公路运输、供水供电及国有房产经营也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这些行业或部门的行政性色彩比较浓厚,它们往往凭借垄断优势和行政权力推行格式合同。例如,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规定,从1996年1月起,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长期以来,由于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立法机关没有注重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调整,司法部门也缺乏对格式合同的必要审查和监督,以至于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而需要完善之处。首先,就公用行业而言,其本身与行政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所制定的格式合同与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楚。公用行业的许多企业都制定有各自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许多格式合同以法规的名义出现,哪些属于合同文件,哪些属于行政法规,根本分辨不出。实践中,一些行政性公司甚至行政部门为自己的经营组织颁布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本部门企业的规定和解释,甚至自行规定免责条款和罚则。如水电、煤气公司等企业在制定的格式合同里,往往规定有对于盗水、电或煤气的用户可以处以罚款的条款,显然于法无据。由于这些文件多冠以法规的名义,致使相对人既不能对其中的条款提出异议,更不能诉请法院撤销或宣告这些条款无效。其次,就非公用行业来看,由于格式合同已被各行业所普遍采用,这些格式合同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①缩短或延长合同成立期限、给付期限等;②排除民法上的时效规定;③免除或减少自己基于故意或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④排除相对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⑤延长出卖物的所有权保留期限;⑥扩大相对人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⑦单方面规定仲裁方式;⑧排除或限制因格式合同使用人违约而造成给付迟延或不能时,相对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⑨使举证责任转换为由相对人承担;⑩赋予格式合同使用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合同内规定的理由时,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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