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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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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与能源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30404305
  • 作      者:
    金自宁,薛亮编著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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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自宁,北京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起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任教,讲授宪法、行政法、环境法等课程。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获Edwards Fellowship资助,成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包括公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学和环境法学。近年来聚焦于环境风险规制研究,主持“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13BFX032);“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教育部11YJC820047)等项目。2005年以来,已发表专著《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译著《行政法的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物理与政治》(三联书店,2008)、《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2)和专业论文30余篇。
  
  薛亮,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博士生。近年来先后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中国城市水务法研究述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经济法分析》、《“去城市看海”的法学思考》等十余篇学术论文,出版《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副主编)、《经济法》(参编)、《产品安全法》(参编)等3部教材,主持“陕西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法律促进机制研究”(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2013JK0091)、“基于生态文明的陕西污水处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132035)2项科研项目,参与“深圳生态文化与生态设计研究”(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125A037)等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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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能源学科前沿丛书10:环境与能源法学》立足于环境法的能源关切和能源法的生态化变革,重点介绍和讨论了:环境与能源法共通的理念,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必须相互协调;环境与能源法共同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环境与能源法通用的基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标准制度、税费制度、能效标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特别体现环境法与能源法融合趋势的专门立法,即循环经济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气候变化应对法。
  《新能源学科前沿丛书10:环境与能源法学》针对非法学专业背景的研究生学习环境与能源法课程的需要而编著,也可供希望在较短时间内对环境与能源法的一般原理和相关规定、学科核心问题和前沿问题有所了解的读者参考,包括环境科学和法学专业的学生,环境与能源法律政策领域的相关实务人员、研究者和律师,以及其他对环境与能源政策和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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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公共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现代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广泛,行政法也广泛涉及治安、民政、工商、文教、卫生、财税、交通、环境等领域。行政法鲜明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相对人所没有的“管理权”。
  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是调整因国家实施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能源行政监督体制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各种环境能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及程序;违反环境能源行政管理制度的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等。
  (3)刑事法
  刑事法律规范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从各国立法来看,专门以危害环境为内容的罪名都是在环境问题恶化之后被引入到刑事立法中的新罪名。有些国家在刑事立法中根据环境保护或能源管理需要分散地规定环境能源刑事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则将原本分散的规定集中起来,设立“公害罪”或“危害环境罪”的专门章节。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涉及环境能源管理秩序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第338条规定了8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上,环境刑法属于所谓的“行政刑法”,即并没有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是规定在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定中。只是因为污染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行政制裁不足以与此行为相称,故动用国家刑罚手段,被指责为“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并且不足以体现当代社会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可谴责性”(或罪责性)评价。
  (4)诉讼法
  诉讼法律规范是规定诉讼程序的规范。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律规范传统上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分别对应于三类实体法。环境诉讼目前仍分散于这三类程序处理,但是为了适应环境诉讼的特殊性,立法中也开始出现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原告资格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时效的延长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述四类相关规定类型显然对应着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现代社会,不断有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主张从这些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分立出去,如经济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法、能源法等。这些新的法律部门能否与传统法律部门并列,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需要澄清的是:这种争议,往往只涉及部门法划分标准(基于调整内容和调整方法之特殊性)之争,与法律规范的区分标准(基于法律规范本身的特征)不在一个层面上。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经济法等,大多既包含行政法规范也包括民法规范,有时涉及刑法规范,这种规范上的综合性本身并不一定会影响它们各自作为部门法的独立。
  2.3环境能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不是指将分散于各类法源中的大量规范简单相加,而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内部协调一致的整体。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这种法律体系内的一致性,理论上也存在对同一“体系”的不同解说。学术界存在较大程度共识的,是从法律规范的渊源效力层级结构来解说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这种渊源层级结构可称之为环境能源法律规范的渊源体系或静态体系。着眼于环境法体系应有的内在统一性和逻辑完整性,有学者提出,应以环境资源这一客体的公平分配为中心来构建环境法体系①。本书则认为,应当着眼于环境能源立法内容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关系,从我们应对人为环境能源问题的不同阶段、不同任务来建构一种动态的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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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概述
1.1 环境与能源问题
1.1.1 环境
1.1.2 环境问题
1.1.3 能源环境问题
1.1.4 环境问题的人为原因
1.2 环境与能源法的概念与特征
1.2.1 概念
1.2.2 环境与能源法的特征
1.2.3 调整对象: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2章 环境与能源法律体系
2.1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概述
2.1.1 法律规范
2.1.2 法律渊源
2.1.3 我国法源的效力体系
2.1.4 法律规范的选择
2.2 我国的环境与能源立法
2.2.1 新中国的环境能源立法史
2.2.2 我国环境与能源立法现状
2.3 环境能源法律体系
2.3.1 环境能源法律规范的渊源体系
2.3.2 环境能源法律规范的动态体系
参考文献

第3章 环境与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3.1 概述
3.1.1 法律原则
3.1.2 环境与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3.2 从协调发展到可持续发展
3.2.1 协调发展原则的提出
3.2.2 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3.2.3 协调发展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3.2.4 从协调发展原则到可持续发展原则
3.3 从污染者负担到受益者补偿
3.3.1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提出
3.3.2 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3.3.3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新发展:受益者补偿?
3.4 从危害预防到风险预防
3.4.1 预防原则的提出
3.4.2 不确定的风险预防原则
3.4.3 预防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3.5 公众参与原则
3.5.1 公众参与原则的提出
3.5.2 公共参与原则的制度化
3.5.3 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参考文献

第4章 环境与能源行政机关
4.1 行政机关概述
4.1.1 行政机关的涵义及特征
4.1.2 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4.1.3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
4.2 我国环境与能源行政机关
4.2.1 我国环境与能源主管行政机关的设立
4.2.2 我国环境与能源行政机关现状
4.2.3 我国环境与能源行政机关体系的特点
4.3 我国环境与能源行政机关体制的完善
4.3.1 补正行政组织法的缺失
4.3.2 继续调整政府角色定位
4.3.3 强化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地区协调机制
4.3.4 探索专家咨询制度
参考文献
……
第5章 环境与能源规划与许可制度
第6章 环境与能源标准制度
第7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8章 环境与能源行政契约
第9章 环境与能源法上的经济工具
第10章 循环经济法
第11章 可再生能源法
第12章 气候变化应对法
第13章 环境能源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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