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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循环型矿业的法律制度建设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637
  • 作      者:
    秦楠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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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楠,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全日制博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本理论、生态保护法。参与的课题有《生态矿业》、《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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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加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得很多矿山面临环境危机,导致生态失衡,给当地居民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使矿业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循环经济的理念提出后,随着在国内外逐渐得到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应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发展原则在我国得到了高度认同,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矿业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所以将矿业开发和循环经济相结合,建立循环型矿业是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有效出路。法制是循环型矿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有效的法制手段来保障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循环型矿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书以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构成,通过层层递进展开分析,得出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与矿业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融合在一起,而是应注意到矿业开发和矿业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优化后,在生态规律的指导下,按照有利于矿业开发和矿业环境保护的逻辑进行重新设计。当然,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对以往环境法、行政法、矿业法律规制手段的抛弃,而是在对传统手段优化的基础上,与其组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对矿业生产全部环节做到有效的监督。
  本书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循环经济的起源是多方面的,它是各种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思路,是环境保护、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三者的结合。由于矿产资源是由人而不是由自然来定义的,就像环境法、经济法、社会学对人的认识不同一样,不同的学科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在对矿产资源的定义上往往也带有自己学科的特征,所以不同的学科对于循环经济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在环境法上,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在矿业生产中引入循环经济的手段,使矿产资源得到多层次的循环利用,这样不但可以达到保护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更是可以解决目前中国严重的矿业污染破坏问题,为当前整个中国的环境危机消除一块难啃的“骨头”,所以本书在第一部分的开头首先介绍了矿业环境问题的类型和严重性,以此说明矿业环境问题必须得到控制,而法律是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最好手段。接下来笔者通过梳理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矿业法律的发展,摸清了我国目前矿业领域的主干法律和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矿业法律虽然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旧没有解决矿业环境问题。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矿业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线性经济基础上的大工业观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经济的发展服务,保护环境仅仅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绿色矿业是这种大工业观法律的最新成果,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矿业环境问题,但是却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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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那么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到底是什么呢?只有研究矿业环境问题的本质,才能更好地了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矿业法律制度,做到对症下药,而不是像绿色矿山那样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矿业环境问题和其他环境问题一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里的复杂性,不单单是指矿业开发的复杂性,而是指矿业环境问题是由人类不合理的矿业开采活动造成了巨大的环境负担,超过了矿山的生态极限。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矿业开发利用的各个方面,但是矿业环境问题的治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矿业污染破坏还是有增无减。“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显示,(-]矿业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污染呈现“污染源多样化、污染范围扩大化、污染影响持久化”特征。经济增长、人口增加、能源资源消耗和城市扩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十二五”中期评估报告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在自然资源行业仍旧是以煤为主的“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的能源利用模式。当前政府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手段仍旧是通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压缩过剩产能,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并且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我们认为这恰恰是造成目前矿业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矿业环境问题的解决不是仅仅靠着变革环境保护的手段就可以促成环境的改善,而是要革新我们的矿业发展思路,从而影响矿业法律体系的立法思想,最后再从矿业环境保护手段的变化来体现这种发展思路的变革。可见,变革矿业环境保护手段仅仅是变革的结果,是水到渠成后的必然变化,而不是引发法律变革的核心问题。
  矿业环境问题的实质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矿山环境破坏的程度比以前要大得多,这加剧了社会发展与矿山环境之间的矛盾。矿山生态系统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超过了其生态承受能力的极限,这些超过生态能力极限的矿业开发行为,造成了我们所谓的矿业环境问题,所以矿业问题不是手段问题,而是我们的发展思路出了问题。人类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时,把矿产资源看成是永远也取之不尽的,不管在我们的思维当中,还是在矿业的管理和立法中,均是过分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对于矿产资源的其他价值,尤其是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却并没有体现。于是,人们认为经济的增长是没有限制的,我们对于矿产资源的利用是不必付出代价的,造成今天的矿业环境问题,仅仅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而已,通过政府的规制理论就可以将其解决。世界各国的矿业环境问题的治理表明,人类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是一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长期利益,从而放弃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利益的思维。环境是人类社会的载体,人类在向环境索取资源的同时,却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极限,这样的生产方式是生态环境所不能承受之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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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言
第一章 循环型矿业的起源
第一节 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
第二节 我国现有矿业法律体制的梳理
第三节 绿色矿山制度带来的新发展
第四节 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诊断
第五节 循环型矿业是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循环型矿业的法律需求
第一节 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 循环型矿业的基本法律需求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循环型矿业支撑不足

第三章 国内外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对比
第一节 与国外矿业制度对比
第二节 与国外矿业法律对比
第三节 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四章 循环型矿业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第一节 循环型矿业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第二节 我国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循环型《矿业法》的构建
第四节 循环型矿业特殊法律制度的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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