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加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得很多矿山面临环境危机,导致生态失衡,给当地居民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使矿业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循环经济的理念提出后,随着在国内外逐渐得到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应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发展原则在我国得到了高度认同,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矿业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所以将矿业开发和循环经济相结合,建立循环型矿业是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有效出路。法制是循环型矿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有效的法制手段来保障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循环型矿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书以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构成,通过层层递进展开分析,得出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与矿业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融合在一起,而是应注意到矿业开发和矿业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优化后,在生态规律的指导下,按照有利于矿业开发和矿业环境保护的逻辑进行重新设计。当然,循环型矿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对以往环境法、行政法、矿业法律规制手段的抛弃,而是在对传统手段优化的基础上,与其组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对矿业生产全部环节做到有效的监督。
本书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循环经济的起源是多方面的,它是各种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思路,是环境保护、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三者的结合。由于矿产资源是由人而不是由自然来定义的,就像环境法、经济法、社会学对人的认识不同一样,不同的学科由于知识背景的不同在对矿产资源的定义上往往也带有自己学科的特征,所以不同的学科对于循环经济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在环境法上,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在矿业生产中引入循环经济的手段,使矿产资源得到多层次的循环利用,这样不但可以达到保护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更是可以解决目前中国严重的矿业污染破坏问题,为当前整个中国的环境危机消除一块难啃的“骨头”,所以本书在第一部分的开头首先介绍了矿业环境问题的类型和严重性,以此说明矿业环境问题必须得到控制,而法律是解决矿业环境问题的最好手段。接下来笔者通过梳理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矿业法律的发展,摸清了我国目前矿业领域的主干法律和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矿业法律虽然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旧没有解决矿业环境问题。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矿业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线性经济基础上的大工业观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经济的发展服务,保护环境仅仅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绿色矿业是这种大工业观法律的最新成果,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矿业环境问题,但是却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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